請問,1.若重劃案房屋拆除是不可避免的,那在配合第一階段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的拆除後,剩餘房屋尚可居住。可否就原地原配的原則下,於尚存的建物來作為配回的土地繼續居住使用?2.我們應配回的土地是比尚存的建物大。但總配回的土地是共持的(還有伯父),因此有得談原地原配在拆除後剩餘的建物做居住嗎?3.多年前簽的地上屋拆除同意書,是否有年限?幾年後失效要重簽?因為多年前家父還在,輪不到我說話。現家父不在,權利在我身上的了。是否能申請重簽跟談如何拆與配回土地呢?謝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