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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賣方避奢侈稅,先訂契約,付訂金,隔年再辦過戶,這樣有保障嗎?

完全沒保障!幹嘛替人做違法的事情?!三思呀!!!

Lynn天晴 wrote:
您好:仲介帶我看了一...(恕刪)


風險很大
明年漲20%, 他不想賣你了
明年跌20%, 你也不想和他買了.......
Renault Grand Espace IV 2.0T MB W204 C200K Estate

Lynn天晴 wrote:
您好:
仲介帶我看了一間公寓,地點好,交通方便,我是要自己住的,但賣方明年才能過戶給我,因為如果現在過戶,賣方要繳奢侈稅,所以仲介預先告訴我,買這個房子要先跟他訂契約付訂金,明年才可過戶給我,我這樣有保障嗎?有沒有甚麼風險?
謝謝!


有考慮過,為什麼賣方要急著現在賣,而不等2年後賣嗎?

如果我是賣方,那未來房價看漲,我會等2年奢侈稅後再賣,除非...
1.我看賣未來房市
2.我缺錢

不論是那一個原因,都應該可以讓我大砍一刀吧,呵呵.
風險很大
明年漲20%, 他不想賣你了
明年跌20%, 你也不想和他買了.......


原則上,這個就是二個風險最大..

1.我看壞未來房市

還有一個,投資客如果是跑短線的,有獲利就脫手..
缺錢,,,如果還沒過戶,樓主的錢又不會全部給賣方了..緩不濟急..銀行利息錢還是賣方在負擔..
如果真的是缺錢,是連奢侈稅都管不了那麼多,直接過戶,還等奢侈稅過咧..有多少拿多少回來..不過奢侈稅第一年到第二年之間,要課成交價的1成...沒利潤還賠錢也要賣..這才是缺錢的情況

所以為了避奢侈稅而延後過戶,最可能會發生的情況就是...
你不買或他不賣..

如果這個房子真的很適合妳,然後買的價格也合理,為了避奢侈稅而做的辦法,沒什麼不可以..
未來會漲會跌,沒人說的準,不過,,,樓上好像有人打包票絕對跌..張教授也打包票好幾年了..結果呢..

空軍總司令張教授
害了一堆相信他的話,原本買的起房子的人,變成不買了...不是不想買,是買不起了!


考慮明年房價怎樣...想得太遠了..連明天會發生什麼事都不知道了..但版上好像蠻多神人級預言大師在打包票,明年鐵定跌..

樓主若要自己住,一般三年五年跑不掉,也許十年二十年也不一定..現在買,也許是貴..但當你住三年五年後,房價我不敢說一定漲..但會像某些空軍講的一定跌嗎?他們連自己明天會怎樣都預測不到了,預測明年房價會大跌..你敢聽嗎?

大部份的人買房子是自住時,只要是在能力內,都沒有想太多,到底買的是貴還是便宜..今時今日,他們還會覺得自己買貴嗎?都是慶幸還好當年有買..不然現在應該買不起了!

現在的房價,也許是歷史高點..但只要錢能解決的房事問題,就不算問題,因為始終有人有錢因為住的需求而買房子..沒錢買房子的人,就惡性循環..加上通膨,物價變高,錢變小..就愈來愈買不起,有錢買房子的人,就是能力賺錢好,所以有多的錢買房子...大部份有錢的人,會沒房地產嗎??全部放股票,全部放基金...那個風險都比放房地產高...所以台灣人有錢喜歡買金子買房地產..保值性佳..
danyshih wrote:
風險很大明年漲20%...(恕刪)
+1...現在的房價,也許是歷史高點..但只要錢能解決的房事問題,就不算問題,因為始終有人有錢因為住的需求而買房子..沒錢買房子的人,就惡性循環..
大大真是難得一見頭腦清析的小強阿~!

Lynn天晴 wrote:
您好:仲介帶我看了一...(恕刪)


應該還是要回歸到正題
我相信屋主應該是有要付奢侈稅的成交價跟不用奢侈稅的成交價
才會讓版主思考這個問題

小弟就偷偷教你一招
用"斡旋契約"讓屋主收定!
斡旋金可以高一點,如100萬
這筆斡旋金轉定金後保管在仲介處(勿交給屋主)
當日後簽約的第一筆簽約金
條件是雙方約定在奢侈稅到期日後的某日簽立買賣合約
EX:若是奢侈稅在2013年3月底到期,
約定簽約日可寫2013年4月5日前簽立買賣合約

同理"斡旋"契約可以用"要約"(免斡旋金但是以成交總價的百分之X當合約效力)的方式
這樣的方式重點就是『不違法』
因奢侈稅在買的方面是以買賣合約簽約日為據
(賣是以房屋的登記完成日起算2年內)
二來若屋主反悔他要賠定金(當然買方反悔也是要賠定金)
也比較不怕被破壞

有問題在討論^^

s211729 wrote:

應該還是要回歸到正題
我相信屋主應該是有要付奢侈稅的成交價跟不用奢侈稅的成交價
才會讓版主思考這個問題

小弟就偷偷教你一招
用"斡旋契約"讓屋主收定!
斡旋金可以高一點,如100萬
這筆斡旋金轉定金後保管在仲介處(勿交給屋主)
當日後簽約的第一筆簽約金
條件是雙方約定在奢侈稅到期日後的某日簽立買賣合約
EX:若是奢侈稅在2013年3月底到期,
約定簽約日可寫2013年4月5日前簽立買賣合約

同理"斡旋"契約可以用"要約"(免斡旋金但是以成交總價的百分之X當合約效力)的方式
這樣的方式重點就是『不違法』
因奢侈稅在買的方面是以買賣合約簽約日為據
(賣是以房屋的登記完成日起算2年內)
二來若屋主反悔他要賠定金(當然買方反悔也是要賠定金)
也比較不怕被破壞

有問題在討論^^


先註記,有遇到再來研究
等發薪水的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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