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你祖父過世後,你祖父所有部分,祖母取的一半(此時祖母總持有為全部的4分之3)
另一半由你祖父的卑親屬(你父親那一輩)平分,若僅有你們三房,則各取的3分之1
此時你大伯所有持分應為全部的12分之1
3.若能證明你祖母將其所有土地持份贈與你父親,加上你父親繼承自祖父的部分你們家應有12分之10
若不能證明,則祖母過世後視為遺產,三房各自取得全部的3分之1
4.再來是被求償租金的問題
4-1.主張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僅能求償5年.
4-2.租金如何計算?依土地法第97條及第105條規定,土地租金不能超過申報總價(問稅務局)的年息百分之十.
4-3.因為你大伯最多持分3分之1,所以它最多也僅能求償3分之1.
5.最後還有時效取的大絕
依民法第769條等時效取得規定,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最終還是要請教律師,最最後還是要能說服法官.
colanet wrote:
1你三伯死後若無配偶及卑親屬等,則遺產依繼承順位應為你的祖父母,產權為一人一半
2.當你祖父過世後,你祖父所有部分,祖母取的一半(此時祖母總持有為全部的4分之3)
另一半由你祖父的卑親屬(你父親那一輩)平分,若僅有你們三房,則各取的3分之1
此時你大伯所有持分應為全部的12分之1
3.若能證明你祖母將其所有土地持份贈與你父親,加上你父親繼承自祖父的部分你們家應有12分之10
若不能證明,則祖母過世後視為遺產,三房各自取得全部的3分之1
4.再來是被求償租金的問題
4-1.主張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僅能求償5年.
4-2.租金如何計算?依土地法第97條及第105條規定,土地租金不能超過申報總價(問稅務局)的年息百分之十.
4-3.因為你大伯最多持分3分之1,所以它最多也僅能求償3分之1.
5.最後還有時效取的大絕
依民法第769條等時效取得規定,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最終還是要請教律師,最最後還是要能說服法官....(恕刪)
非常感謝您專業的回應。
另一半由你祖父的卑親屬(你父親那一輩)平分,若僅有你們三房,則各取的3分之1
我父親這邊有三個嫁出去的姊妹和二個兄長,所以應該算六房。
另外祖父還有大老婆(我祖母是小的),大老婆那邊非常多人,而且散佈海內外各地,大部分我都不認識。
4-1.主張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僅能求償5年.
4-2.租金如何計算?依土地法第97條及第105條規定,土地租金不能超過申報總價(問稅務局)的年息百分之十.
4-3.因為你大伯最多持分3分之1,所以它最多也僅能求償3分之1.
5.最後還有時效取的大絕
依民法第769條等時效取得規定,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您講的這個太專業了,我要回家看法院通知才能知道,我會慢慢琢磨您給的方向,非常感謝!
父親講話沒有條理,甚至事情都講不清楚,萬一大伯還是堅不撤告,一旦開庭,父親一定輸給調理分明的大伯,不知道能否請求法院開庭時,我在旁協助父親開庭?
少說多做~少吃多動
賽武當。戈來 wrote:
你們家蓋了40年都沒有事
請問土地持有人過世了多久了?
請你父親到法院說明。
民法
第769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恕刪)
啊~這不就是我們要的答案嗎???太感謝您了!!!!
土地持有人已逝世超過七十年以上,據我父親說,他出生前這位兄長就已然夭折了,我父親今年七十二歲。
但問題是如何向法院證明我們佔有已超過二十年???
-----------------------------------------
不對耶,這是我父親之前做的事情,難怪我覺得十年和二十年這個期限很熟悉。
代書好像就是用這條叫我父親發存證信函給其他人,只要能安然度過十年,就有建物的所有權,但好像也就是因為這個動作惹惱了大伯,他要證明我們不是『和平』的嗎?而且阻止我們『繼續』佔有嗎?
我看到樓上的提示,直到現在才真正瞭解大伯的用意......唉!
少說多做~少吃多動
sapphire wrote:
代書有點怪
你們已經佔有超過二十年了,不必再等十年。
不過若該土地已有登記,則不能取得所有權
但是可以依據民法772規定時效取得地上權。
第772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但是你們沒有立時提出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
你可以查一下時效取得地上權相關規定(如: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其中有提到,由占有土地四鄰證明已持續占有土地二十年以上。
另外,建物是你父親建造的
那本來就是建物(實質)所有權人了,個人以為也不必用「時效取得」建物所有權
只是沒有辦理登記而已。
就算是依時效取得,時效也早完成了,又何必再等十年?...(恕刪)
因為當初建照的房子是平房,不用取得建築執照,所以不知道怎麼證明是父親出資建造的。
四鄰證明....恐怕沒人願意出庭作證來淌入這個兄弟鬩牆的渾水,而且大伯父縣府人員退休、大伯母曾經當過本鄉鄉民代表,大家都不願意得罪他們家!
少說多做~少吃多動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