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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保護問題,部分資料將會刪除!)大伯提告要趕我們搬離住了四十年的房子,有熟悉土地相關法律的朋友可以協助一下嗎?

1你三伯死後若無配偶及卑親屬等,則遺產依繼承順位應為你的祖父母,產權為一人一半
2.當你祖父過世後,你祖父所有部分,祖母取的一半(此時祖母總持有為全部的4分之3)
另一半由你祖父的卑親屬(你父親那一輩)平分,若僅有你們三房,則各取的3分之1
此時你大伯所有持分應為全部的12分之1
3.若能證明你祖母將其所有土地持份贈與你父親,加上你父親繼承自祖父的部分你們家應有12分之10
若不能證明,則祖母過世後視為遺產,三房各自取得全部的3分之1
4.再來是被求償租金的問題
4-1.主張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僅能求償5年.
4-2.租金如何計算?依土地法第97條及第105條規定,土地租金不能超過申報總價(問稅務局)的年息百分之十.
4-3.因為你大伯最多持分3分之1,所以它最多也僅能求償3分之1.
5.最後還有時效取的大絕
依民法第769條等時效取得規定,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最終還是要請教律師,最最後還是要能說服法官.


colanet wrote:
1你三伯死後若無配偶及卑親屬等,則遺產依繼承順位應為你的祖父母,產權為一人一半
2.當你祖父過世後,你祖父所有部分,祖母取的一半(此時祖母總持有為全部的4分之3)
另一半由你祖父的卑親屬(你父親那一輩)平分,若僅有你們三房,則各取的3分之1
此時你大伯所有持分應為全部的12分之1
3.若能證明你祖母將其所有土地持份贈與你父親,加上你父親繼承自祖父的部分你們家應有12分之10
若不能證明,則祖母過世後視為遺產,三房各自取得全部的3分之1
4.再來是被求償租金的問題
4-1.主張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僅能求償5年.
4-2.租金如何計算?依土地法第97條及第105條規定,土地租金不能超過申報總價(問稅務局)的年息百分之十.
4-3.因為你大伯最多持分3分之1,所以它最多也僅能求償3分之1.
5.最後還有時效取的大絕
依民法第769條等時效取得規定,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最終還是要請教律師,最最後還是要能說服法官....(恕刪)


非常感謝您專業的回應。
另一半由你祖父的卑親屬(你父親那一輩)平分,若僅有你們三房,則各取的3分之1
我父親這邊有三個嫁出去的姊妹和二個兄長,所以應該算六房。
另外祖父還有大老婆(我祖母是小的),大老婆那邊非常多人,而且散佈海內外各地,大部分我都不認識。


4-1.主張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6條,僅能求償5年.
4-2.租金如何計算?依土地法第97條及第105條規定,土地租金不能超過申報總價(問稅務局)的年息百分之十.
4-3.因為你大伯最多持分3分之1,所以它最多也僅能求償3分之1.
5.最後還有時效取的大絕
依民法第769條等時效取得規定,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您講的這個太專業了,我要回家看法院通知才能知道,我會慢慢琢磨您給的方向,非常感謝!

父親講話沒有條理,甚至事情都講不清楚,萬一大伯還是堅不撤告,一旦開庭,父親一定輸給調理分明的大伯,不知道能否請求法院開庭時,我在旁協助父親開庭?
少說多做~少吃多動
你們家蓋了40年都沒有事
請問土地持有人過世了多久了?
請你父親到法院說明。

民法
第769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lordlost wrote:
不知道該在那個分區問...(恕刪)
賽武當。戈來 wrote:
你們家蓋了40年都沒有事
請問土地持有人過世了多久了?
請你父親到法院說明。

民法
第769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770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恕刪)


啊~這不就是我們要的答案嗎???太感謝您了!!!!

土地持有人已逝世超過七十年以上,據我父親說,他出生前這位兄長就已然夭折了,我父親今年七十二歲。
但問題是如何向法院證明我們佔有已超過二十年???

-----------------------------------------

不對耶,這是我父親之前做的事情,難怪我覺得十年和二十年這個期限很熟悉。

代書好像就是用這條叫我父親發存證信函給其他人,只要能安然度過十年,就有建物的所有權,但好像也就是因為這個動作惹惱了大伯,他要證明我們不是『和平』的嗎?而且阻止我們『繼續』佔有嗎?




我看到樓上的提示,直到現在才真正瞭解大伯的用意......唉!
少說多做~少吃多動
代書有點怪
你們已經佔有超過二十年了,不必再等十年。
不過若該土地已有登記,則不能取得所有權
但是可以依據民法772規定時效取得地上權。

第772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但是你們沒有立時提出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

你可以查一下時效取得地上權相關規定(如: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其中有提到,由占有土地四鄰證明已持續占有土地二十年以上。
另外,建物是你父親建造的
那本來就是建物(實質)所有權人了,個人以為也不必用「時效取得」建物所有權
只是沒有辦理登記而已。

就算是依時效取得,時效也早完成了,又何必再等十年?
三字送你;你必敗


因為權狀不是寫你爸的名字

sapphire wrote:
代書有點怪
你們已經佔有超過二十年了,不必再等十年。
不過若該土地已有登記,則不能取得所有權
但是可以依據民法772規定時效取得地上權。

第772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但是你們沒有立時提出請求時效取得地上權。

你可以查一下時效取得地上權相關規定(如: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其中有提到,由占有土地四鄰證明已持續占有土地二十年以上。

另外,建物是你父親建造的

那本來就是建物(實質)所有權人了,個人以為也不必用「時效取得」建物所有權
只是沒有辦理登記而已。

就算是依時效取得,時效也早完成了,又何必再等十年?...(恕刪)


因為當初建照的房子是平房,不用取得建築執照,所以不知道怎麼證明是父親出資建造的。

四鄰證明....恐怕沒人願意出庭作證來淌入這個兄弟鬩牆的渾水,而且大伯父縣府人員退休、大伯母曾經當過本鄉鄉民代表,大家都不願意得罪他們家!
少說多做~少吃多動
sebastian' 9000萬 wrote:
三字送你;你必敗


因為權狀不是寫你爸的名字...(恕刪)


我瞭解這是場投降也無法只輸一半的仗,但為了父親,還是得打,謝謝你。

我們沒有多餘的錢來請律師打這場可能會鏖戰很久且輸面居多的官司,父親有自己去請求法律扶助,但似乎也沒什麼功效。
少說多做~少吃多動
這塊地目前應該是尚未登記繼承的土地吧
先去辦繼承,想辦法取得1/2所有權人同意 (參照土地法34條之1)
這樣大概比較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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