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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合約到期後的限制


THE666 wrote:
你當初是簽一般約,然...(恕刪)


一般約怎麼會有三個月的限制???

屋主自已都可以賣了.....
stephen02 wrote:
一般約怎麼會有三個月的限制???

屋主自已都可以賣了.....


屋主可以自己賣,但不能賣給仲介帶看過的客人。


(細節部分我這就不提了)
THE666 wrote:
屋主可以自己賣,但不...(恕刪)


一般合約內又沒有這一條

這項限制是在專任約內才有


如果我是賣家

和我簽定的一般約內沒有這一條,我為何要付???


那一家的一般約有這一條,我真的很想看看也~~~


假設真的有是我沒有注意到,而且真的可以求償

那就真的準備要世界大亂了

因為

若甲由a仲介談價後,a談不下來,結果再由b、c、d家仲介去談

最後,d仲介談成了,結果賣方要付a、b、c、d家的仲介費???

這樣還有那一個敢簽一般約???

再則

仲介要如何証明帶看過甲


如果真的可以這樣搞

那每一家都和買方串好,再去向賣方說他帶看過甲,最後拿到的錢來均分就好了

stephen02 wrote:
和我簽定的一般約內沒有這一條,我為何要付???...(恕刪)

法律上你贏面大, 但它"精神"上會一直來糾纏你, 一直來盧你, 說你"精神"上不能賣給仲介帶看過的客人
stephen02 wrote:
若甲由a仲介談價後,a談不下來,結果再由b、c、d家仲介去談
最後,d仲介談成了,結果賣方要付a、b、c、d家的仲介費???..(恕刪)

這個因為仲介互相有同樣問題, 所以由仲介默契解決, 或由d仲介解決
b、c、a家仲介"精神"上不會一直來糾纏你



omfr wrote:
這個因為仲介互相有同樣問題, 所以由仲介默契解決, 或由d仲介解決
b、c、a家仲介"精神"上不會一直來糾纏你
...(恕刪)


我不相信默契

更不相信什麼"精神"

我只相信白紙黑字的內容....


這個三個月內的問題

對買方當然還ok,但對賣方就絕對不公平

賣方怎麼會知道這個買方曾看過??

是不是下一次買方要進門看之前還要先壓身份証???

以免賣方踏到地雷???
stephen02 wrote:
更不相信什麼"精神"..(恕刪)

我也不相信什麼"精神", 但是仲介會把這個當理由一直來盧你,
說你"精神"上不能賣給仲介帶看過的客人
讓你覺得很煩

比較扯的例子
某位給仲介 a、b、c、d家帶看過的客人
仲介都談不成, 賣不掉
最後,賣方自售談成了,難道要付a、b、c、d家的仲介費???.



omfr wrote:
一直來盧你...(恕刪)


不理他就好了

管他什麼盧不盧???

stephen02 wrote:
和我簽定的一般約內沒有這一條,我為何要付???


那一家的一般約有這一條,我真的很想看看也~~~


依我手頭上的一般合約..
有這條的仲介有...

中信 住商 信義

其他懶得看了............
依照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二00八二七四五號公告修正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之常見消費爭議原因
http://eland.kcg.gov.tw/Land/News/Detail.aspx?SN=1330


omfr wrote:
依照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二00八二七四五號公告修正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中信有上面紅色這一段。

信義、住商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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