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跟三家簽一般約,才賣出
我認為…如同樓上大大說的,簽專任約時,房仲會跟你說好處是…
1. 房子狀況比較容易維持
2. 不會淪為房仲間的惡性競爭
3. 房仲比較會認真幫你賣!(因為不會努力半天,最後被其他家成交了)
但我認為一般約的好處是…
1. 房子的曝光率較高
所以以後我如果還有要賣的話…我想的是…既然我要賣,曝光率高點,比較重要。
只要房子不差,應該都有機會成交。
以上是我個人看法。
首次賣屋時, 我也聽信仲介說的怕自己會遇上所謂一般約缺點, 就傻傻簽專任約
結果, 隔好久才看到網路資料,文案寫得很三條線/// key都交給仲介了還是帶看沒幾次@@
好家在我只簽三個月
約期一到對方也是嘴巴說了一堆要我續約,我堅持不要續簽專任
並另外找了幾家較有名的仲介簽一般約(小綠小黃小橘...共五家)
所謂貨比三家不吃虧,就驗證在此處了:
1. 其中有兩家都是隔天就將照片資料登上網路(動作積極!)
2. 其中有兩家的仲介交談間是我感覺較舒服又專業的(品質親切!)
3. 原本那一家,動作也開始勤快了(受到刺激了...)
4. 我沒有將key交給仲介, 所有要看房的簡單身份都要經過我篩選合意後再約時間看屋(賣房也是要挑買主的)
5. 所有仲介都先後有拿給我看他們所製作的傳單
6. 後來經過一個半月左右, 兼具1.2.的那一家,就說有買方要斡旋了,問我要不要談一談...
整整一個月,對方仲介並沒有因為一般約就不登廣告或怕被搶走或做白工
反而是原本那一家怕積案三個月的案子被搶走才突然活了起來 (以前像是忘了似)
所以,簽專任約絕非是為了賣方...那是出於保障仲介立場的合約!
還好當初我沒傻傻一直簽專任約,不然此刻我搞不好依然換不了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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