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此筆土地建照是可以申請的,但在設計規劃上,
因建築技術規則第三條之一
(迴車道之設置)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
而依圖面來看私設道路被分為 A B C 三方所有,在建管認定,必需留設迴車道。因未取得A地的通行權
有關私設道路原留設迴車道現已連通為雙向出口,擬變更免設迴車道,因事涉巷內居民通行權益,是否需巷內
全部居民住戶同意始可廢除迴車道,如有異議可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乙案
依內政部85.7.24台內營字第8584224號函
按雙向出口之通路,不論長度多少均免設置迴車道。建築物基地所留設之類似通路或私設通路,既尚未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並無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其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行使權利,分為本部六五、七、六台內營字第六八七三三○號函及六八、五、五台內營字第○一五四○六號函所明示。次查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判字第三十九號判例:私有土地如為實際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者,即應認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是本案私設通路如尚未形成公用地役關係,其所留設之迴車道在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之情形下,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經共有人多數決議予以變更免設迴車道,尚非法所不許;如該私設通路已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其迴車道非依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由共有人多數決議予以變更即得廢除,應依貴管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以資適法。惟案涉事實認定,宜請本諸職權依法妥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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