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town wrote:
簡單的講~~你告錯對.針對前屋主或房仲..(恕刪)
針對前屋主或房仲......
前屋主再證詞上就已經清楚作證.仲介請三方協商後破裂.而後賣家 "因停車位使用權無法交付買家使用.所以房價減價出售.由買家自行解決" ........
請問 這樣還可以告"前屋主或房仲"?????????
都已經懶人包了... 請看一下證人的證詞吧!!!
...這件事最終.唯一可以告的就是"公然毀謗罪"....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