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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敦促主管機關管束不良仲介?

pabasco wrote:
我也不喜歡仲介......(恕刪)


哈哈...朋友是太衝動沒錯,但是仲介本身簽約過程確實有瑕疵的說:
1.簽約當下仲介A不在場
2.簽約時仲介A和仲介B都沒有解釋合約的條文內容(當然更不可能告知審閱期的權利,那條寫的是「簽約當日本契約經某某人攜回審閱3日←那個3是仲介自己填在空格上的)
3.簽約時房仲沒有給完整的屋況說明表、不動產說明書←據說是法規有規定一定要給買方看

不管我朋友有沒有拿回5萬,仲介本身有疏失是事實,他是想針對這點去請求主管機關開罰(如果有罰則的話),否則每一個衝動的消費者難道都要活該認賠?

PS:Pabasco大大你遇到好屋主啊!
沒有簽買賣合約書都不算成交,那就有權力要回斡旋金了!

如果仲介再耍賴,請家長或長輩出馬,去臭罵他一頓...
至於懲罰的話,把哪一地區哪一家的仲介po出來給大家警惕一下吧,也算造福人群了
(比如說:台中xx房仲黃xx先生這樣,這樣就不會觸犯法律了)
這邊教一下怎麼出價...

盡量常出斡旋, 不過出的房價要很低....低到你都不覺得屋主會賣.....前題是這屋子你要有喜歡
通常這種斡旋不會成交( 你要是屋主你也不賣), 不過屋主願意賣你也爽....

多出幾次你就可以抓的到這區域真正的屋價大約在哪..

等到你真的要出很喜歡的房子時..才會出到買的到又不會被貴到的房子....
iamlucky777 wrote:
沒有簽買賣合約書都不...(恕刪)


其實我也想直接替朋友公佈房仲的具體資訊,但我朋友怕遭暗算...
拍年冬搞消狼,所以才需要找合法的管道由公部門來懲處,不然就算在這裡公佈資訊,
也只是治標不治本啊,一定要房仲業的人自己要能自律、或是主管機關有強硬約束才行啊~~



pabasco wrote:
這邊教一下怎麼出價....(恕刪)


我想我朋友應該一段時間不敢再出價了
不過我跟他說,8/1實價登錄之後買賣行情會逐漸透明化,這兩個月先等等吧!
反正消費者不買賣,餓死的是黑心房仲,到時候看誰比較大聲~
審閱期的部份,要看你朋友有沒有簽名放棄審閱權
議價委託書拿出來看看有沒有簽名,如果有的話,就表示你了解這份合約的內容

至於不動產說明書應該是一整本的,包括建物土地謄本,平面圖地籍圖,使用執照
最重要的是屋主親自勾選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
如果只是看到一張,那表示不動產說明書不完整,仲介就有缺失
如果是一本,你朋友看完之後有簽名那就無解
問你朋友有沒有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名,如果沒有的話就把五萬快拿回來吧

斡旋金五萬的部份,要是上面都沒問題而且屋主有同意價錢並簽收,五萬塊就變成訂金了
反悔要被沒收

我覺得你朋友現在可以用的就是仲介沒有完整介紹該不動產
因為他只有看到一張首頁吧
1.買房子出招前一定要問過銀行!!我習慣"要約書"而非下斡旋金!!因為如下:
[無論斡旋金或要約書,兩者功能相同,但在市場上,斡旋金對買賣雙方約束力較強,雖然要約書有房價3%的違約罰責,但實務上,無論是買方或賣方反悔,支付違約金意願非常低,通常須要到上法院,請法院執行,費時費力。]
2.雖然斡旋金感覺比較有誠意,但是如果真的有糾紛錢通常是拿不回來了!!要約書理論上賠比較多,但是人一聽到要打官司上法院通常就算了!!

3.雖然下"要約書"省去拿現金出來的手續,但是更要"謹慎出價",因為如果成交又無法履約賠的金額還不少耶!!

例如:
假設看到喜歡的房子屋主開價800萬,馬上打電話給銀行估價這物件近日成交價落在多少?以自己條件可以待幾成?如果銀行回覆此案件市值750萬可以貸8成,那代表需要150萬自備款!!很不幸你只有120萬,但是你還是很喜歡!!這時候可以藉由將總價降低與提高貸款成數來讓你有機會買到房子,你就出650萬下"要約書"備註:如銀行未貸到8.5成的話,此合約不成立,來保護自己!!當然賣方看到這備註通常會有微詞!!不過在商言商,不要因為面子因素,在成交後發生房屋貸款不足,導致違約的情況損失更多!!

以上供你參考~
看回應,就發現一堆人不懂裝懂。

斡旋是在簽買賣契約前的一個契約,
只要屋主答應要賣了,並在斡旋單上簽了名,斡旋合約就是成立,
在簽買賣契約前,只要買方或賣方後悔,
就要賠償對方斡旋金。

所以當你下斡旋時,認為你可能會後悔,那斡旋就下少一點,
如果你認為這間你非買不可,那就下多一點,避免屋主後悔,
投資客看到有值得買的房子,斡旋金都是一兩百萬這樣下的。

買賣契約如果簽了(簽買賣契約時,買方就要付賣方總價的10%)才來後悔,
那可不是區區5萬斡旋金可以解決的事。

另外仲介帶看有瑕疵並不能因此主張可以解約,
以樓主這個例子來說,
不管是A仲介不在場、沒解釋條約、沒給看不動產說明書,
大不了仲介被罰錢,但是斡旋合約還是成立的,
因為這些行為都沒有影響買方的任何利益,買方憑甚麼解約?

就好像計程車有規定,駕駛座旁邊一定要放司機的執業登記證,
當你坐了計程車,等你到目的後,發現那個人沒放他的的執業登記證,
你最多也只能檢舉他讓他被罰錢,但不能主張要他退還你車資,是吧。


至於審閱期,你要主張審閱期,也是必須合約內容對消費者有利益的損害,
你主張審閱期才有用,
例如:仲介在斡旋單中多了一條,斡旋沒成,斡旋金一半充當服務費。
如果合約內有像這種和一般不會有的條約出現,
或是簽合約的人根本搞不清楚那是什麼就亂簽
主張審閱期才有效。

這案子在我看來唯一有問題只有一點,但我不確定,
就是買方後悔後通知仲介,如果賣方這時還沒答應要賣並簽名,
是不是可以中止合約(太久沒看斡旋單了,有誰能回應一下呢?)。

THE666 wrote:
看回應,就發現一堆人不懂裝懂。
斡旋是在簽買賣契約前的一個契約,
只要屋主答應要賣了,並在斡旋單上簽了名,斡旋合約就是成立,
在簽買賣契約前,只要買方或賣方後悔,
就要賠償對方斡旋金。


剛才打電話給熟識的房仲,的確如大大所說的一樣...
下斡旋簽的斡旋單已經有法律效用了,如果買賣雙方都簽約了,毀約就必須賠款,

但是我也問了,斡旋單有沒有審閱期,好心仲介是跟我說:「有」,
他也跟我說,如果下斡旋出了問題,可以跟消保官提出斡旋單審閱期不足的情況,
通常都會和解...

恩,對版大致上萬分歉意,只憑印象回答問題;
也謝謝THE666大大的指導與指證,讓小弟學到更多知識
個人印象中,若是永X的不動產買賣意願書斡旋金在賣方尚未同意前,是可退的,如為其它仲介則要看條約是不是有這一條,畢竟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各家版本不同,內政部也僅提供範本非統一格式。

另外,實務上仲介在收斡旋上時,常忽略說明有要約的選擇方式,意及當買方有買賣意願時,仲介應說明有兩種要約委託:一 斡旋金方式 二 要約書方式,若仲介沒有說明則違反公交法第24條顯失公平之行為,這是可以解除契約並處以罰鍰。

針對補充不動產說明書部分,依不動產經紀業條例經紀人員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但說明書解說前,說明書應經委託人簽章。若違反規定,應予申誡。實務上,懶一點的經紀人員通常不動產說明書製作完會忽略給委託人簽章這部分。

但建議版主勸您的朋友,為了五萬的斡旋金要去打什麼民事訴訟都是耗時耗力,划不來。有的律師寫個訴狀就差不多這價了,想辦法把錢拿回來就好,這種糾紛我認為是雙方皆有責任,仲介也沒威脅、下藥或趁買方意識不清醒時雙方訂定買賣意願書,既然簽名則代表買方以了解相關之權利義務,買方既有意願,仲介全力搓成那也是付他們服務費的目的不是嗎?
不動產說明書也是一個攻擊點!
雖然有人說不影響斡旋生效
但你可以以此為談判籌碼
如不退斡旋就去地政局檢舉
看看仲介是不是要用五萬換申誡
當然其它的招可以同時用
目地就是把五萬元拿回來並從此遠離該惡質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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