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basco wrote:
我也不喜歡仲介......(恕刪)
哈哈...朋友是太衝動沒錯,但是仲介本身簽約過程確實有瑕疵的說:
1.簽約當下仲介A不在場
2.簽約時仲介A和仲介B都沒有解釋合約的條文內容(當然更不可能告知審閱期的權利,那條寫的是「簽約當日本契約經某某人攜回審閱3日←那個3是仲介自己填在空格上的)
3.簽約時房仲沒有給完整的屋況說明表、不動產說明書←據說是法規有規定一定要給買方看
不管我朋友有沒有拿回5萬,仲介本身有疏失是事實,他是想針對這點去請求主管機關開罰(如果有罰則的話),否則每一個衝動的消費者難道都要活該認賠?
PS:Pabasco大大你遇到好屋主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