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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法規嗎??租屋最後三個月不必付房租..

三個月?

不曉得你信不信,有房東賠三個月房租給(職業級的)房客!

如果之前有簽書局賣的契約就更好玩了

書局契約某版本第六條

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成心按照原狀搬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力,如不及時遷讓交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之五倍之違約金至謙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意義


看約怎麼簽的吧

THE666 wrote:
別懷疑這是真的,最後2個月真的不用繳房租,但是別高興的太早.......

你可以選擇最後2個月不繳租金,但當時租房時2個月的押金,房東就不用退還給你。

當然,如果當初只有收一個月押金,那只能最後一個月不繳租金。

至於原po說的狀況,合約都到了,不管房東押金還了沒有,他們當然不能繼續住。


別亂說好嗎? 押金不是這個用途的.

房客搬離前有責任把房子恢復到租屋前的原狀.

如果沒有, 可以從押金內扣除合理的金額作為打掃跟復原的費用.

另外, 搬離前最後的水電瓦斯第四台網路...等等的費用如果沒繳, 也可以由押金扣除並支出.

剩餘的才是退給房客的金額.

試問,

如果最後幾個月不用繳, 由押金支出, 那押金的用意何在?
我想,應該是那些學生會錯意了

正確的意思應該是:在確定租約期滿前的n個月,在雙方同意下,
可使用簽約時繳交的n月之保證金來抵用。

那些學生可能天真的以為是:租約期滿後還可以再免費住三個月,
而且還能向房東討回那三個月的壓金嗎

真的是……而且還搬出法律規定……說不定是法律系的勒

同棟的鄰居,住的是幾個附近學校的學生,已告知房東約滿不續租
但是租約過了還續住了快2個月-------->租屋到期了,多住了2個月


沒搬家的跡像,也沒再繳租約期滿後再住的租金
房東跟房客起爭執,
房客說法律規定租屋最後三個月不必付房租..--------->租屋到期前最後三個月不必付


以上2段租屋時間不同
你怎麼可以拿來比較
所以我實在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rickie.yang wrote:
別亂說好嗎? 押金不是這個用途的.


我也知道押金不是這個用途啊,
可是偏偏法規有說,當房客不繳租金時,房東可以從押金去扣,
但不能把房客趕走,直到押金扣完為止。

我第一次聽到時也是覺得很不合理...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房客說法律規定租屋最後三個月不必付房租(恕刪)

這幾個房客腦袋有問題吧
就算押金抵房租也要房東同意吧
不是房客自己說了算...
很好奇,,是哪間學校的學生呀!!!


最近怎麼這麼多這種寶的人,一下孕婦只能坐博愛座,一下租房還送三個月,真想知道是那裡的學生

轉角遇到女鬼 wrote:
同棟的鄰居,住的是幾...(恕刪)

看當初房東跟房客租屋契約吧!^^
通常剛租下時,好像有一條保證金三個月租金...
這三個月租金剛好在不想繼續承租的房客拿來當初承租的藉口
三個月一到房客他一定要走就是了.除非又繼續租下去....
她怕房東扣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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