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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 民國80年完工的建案 車位問題 案情並不單純 請提供專業的意見 也希望大家不要遇到

好奇網路搜了一下,找到這個網頁

http://mypaper.pchome.com.tw/quinnhsieh/post/1322385765

好像有分法定車位跟獎停車位,法定車位有明文禁止,獎停車位那就有的吵了 ...


這位謝先生 我也有打電話去問了

他建議 我告仲介跟前屋主
可是難道我就只能 默默承受這間 多了一個車位持分卻沒有車位使用權的房子嗎??這樣我以後要賣 怎麼跟別人解釋啊??誰應該為我的苦惱負責呢??

謝謝分享, 這個還蠻有用的, 看樣子樓主居於劣勢, 有所有權但沒有使用權....

不過我有一事不明, 就是雖然仲介喜歡把停車位的坪數灌水在房屋面積裡面

但一般人在買房的時候都會要求把車位坪數獨立出來, 用車位市價來評估那個部分的價格,

而房屋其他坪數則按一般正常物件單價來計算,

如果這案件的公設含了兩個車位的坪數, 樓主先前沒有發現這案子的公設大的離譜嗎??



lelotw wrote:
這邊有判例,不太樂觀...(恕刪)
能不能告前屋主返還公設價金?當初如果是以坪為單價來算的,這明顯灌了虛坪,買賣當時又未告知,這明顯有瑕疵。

當然得要跟律師談談,這又要一筆錢。


用比較白話文一點的說詞來分析一下,
某人買了一份不動產,
這份不動產的真實內容是,一個房屋加兩個車位,但賣家只告訴買家,我賣給你的是一房屋加一車位,
從最根本的法理邏輯來說,有誰會去跟人家買[一個自己將來會使用不到]的車位及產權??!!
更何況我還要白白幫這個車位繳稅??
賣家賣給買家的[總價值]是,一房屋加兩個車位,但卻宣稱只有一房屋加一車位,
等於賣家[詐欺]買家,用遠高於買家所能使用到的[權利]的金額去購買所有物件,
[詐欺]絕對逃不掉的吧??

賣家絕對有[詐欺]的事實,仲介也有查證不實的責任,
直接提告了吧!!

賣家與那位購買[使用權]的人之間的[糾紛],買家應該不用在意,
只要針對賣家[詐欺]買賣的事實與行為提出告訴即可!!

一般人直覺的反應應該是,我買的東西當然是我將來會使用得到的,
你賣給我,我將來使用不到的東西,我幹嘛要花錢跟你買這個[虛幻]??
更何況你根本沒有跟我[交代清楚],你要賣給我這個[虛幻]??

也許該從根源點下手,買家應該直接控告賣家與仲介,是最直接的作法吧!!
NO PAIN , NO GAIN.
lelotw wrote:
這邊有判例,不太樂觀 ....


這案例是現任屋主(買方)與車位使用權所有人(買下使用權)之爭..
該案例的法拍條款有一個是公設(車位)不點交..是輸在這...
個人覺得法拍和仲介經手的案子差蠻多的(公設使用上)...所以..這案可能不適用在樓主身上耶~


而樓主..這該去找仲介和前屋主..
建議樓主把買賣契約書拿出來看囉!究竟有沒有寫明權狀內之一停車位使用權已賣出
而買方(樓主)也要同意以現況交屋+簽名....

如果沒有寫明這狀況..仲介小則失職..大就是詐欺囉..
而樓主千萬不要想也這樣賣給下一家..你不告上一家是你的事..但下一家肯定會讓你會吃上官司..
N大
個人淺見

仲介向前屋主詢問 前屋主答覆 就是賣我一個車位一個房子 又沒有說要賣我2個車位.


如果這是前屋主的說詞
那你可以抗辯說
既然是要賣我一車一屋
怎麼會是賣我兩個車位的持分,一個車位的使用權跟一個房子的所有權跟使用權
這好像是土地被設定了地上權
而又去買該土地一樣
可是被設定地上權的土地要先說清楚呀(不過這地政事務所會有登記)
可是這車位的情形更糟了
地上權地主還可以繼續收租金
這車位權利金卻已經被前屋主收走了
還有很好奇
當初法院公證的契約是什麼內容
因為不是地上權不是租約還可以立什麼樣的約買斷使用權

感覺樓主那家仲介怪怪的..一開始沒調查清楚..後來又推拖
正常的土地權狀跟車位所有權都是很清楚才對...
公設有一定比例..仲介有有專人會先丈量+調查..仲介說事先不知道?是我的話很難相信...

現在妳先請仲介就疏失部分居中協調吧..!看屋主要減價&賠償還是怎樣...
不然就是告一個或兩個都告的差別囉!
如果自認倒楣..你這房子將來要賣出去會被砍很多..因為人家會抓這個痛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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