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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曾贈與房子給小孩 再想 (撤銷贈與)請高人指點一下

大大之意是
若是沒作假處分
官司期間房子賣掉後我就要不到錢了
是這樣子嗎?
是要假扣押嗎?
擔保金不是很高嗎?
如房子300W我要先提供600萬押
是這樣沒錯嗎?
律師費我是花6萬元分3次給
官司進行大大的經驗判斷看一下看一下是多久時間

先謝謝3位大德
耐心幫我分析
我也沒那個能力去假扣押
官司有結果我會再回來報告
我只擔心官司會纏訟太久
也擔心對方主張貸款金額繳費都是丈夫繳納
房子是她丈夫的掛太太名下 對方可能也會舉證
我有個親戚也是接受他兄長贈與,本想辦轉貸,哪知在過戶完逾一年也收到法院傳票,
因他兄長欠卡債遭銀行要求撤銷登記,不過沒繳費是在移轉近七個月後發生的事,也
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不過後來銀行也是敗訴。如果事後都能請求移轉塗銷登記,那些
經濟通緝犯所欠銀行的錢豈不都能輕鬆要回來了!
印象中擔保金好像不是這麼算的

律師費都付了,可以請教您的律師看看!

庭期時間真的很難抓,主要要看法院開庭量

另外就是訴訟期間雙方答辯狀況等

MOMO20863 wrote:
大大之意是
若是沒作...(恕刪)
"撤銷贈與"最主要是強調債權的權益受損害,

而且受贈對象是一等親,這個不用去管房貸是誰付

就強調債務人明知有債務在身,還在期間將不動產移轉更無能力的小孩

以至債務人進入"無資力"狀態,

就以這點去打,故意脫產防礙債權就好...

不過比例原則要也注意..60萬VS一棟房子....而且打官司都要付裁判費..自己看看吧
因為你寫得不是很清楚,就先提供法條給你參考。如果牽涉到離婚時夫妻間財產的問題,就要另外參考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相關規定。

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245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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