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1)如果是用跟家父以"買"的名義過戶給我, 那可以用公開地價及房價或更低的價格買嗎?
可以,買賣金額低於土地公告現值建物現值,稅務局及國稅局的審查會有意見,會請你說明原因(幾乎都不會成立),依法令規定如果申報的移轉價格低於公告現值,政府得照價收買,最好依照公告現值及建物現值來訂價。
假如跟家父以買賣過戶,必須提供資金的往來證明(國稅局需要)。
(問題2)如果是用跟家父以"買"的名義過戶給我, 那過戶前, 就要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大伯是否有意願購
買,假如無意願或十日內不表示者,就沒問題,假如有意願大伯就可以承購嗎?
按照規定是要通知共有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假如無意願或十日內不表示者一定沒問題表示他們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大伯有意願是可以承購。
(問題3)如果用贈與的方式. 要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我大伯是否有意願購買嗎?
用贈與方式不需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大伯及土地所有權人。
我會比較推薦用贈與,假如土地房子價值超過220萬,那就用逐年贈與過戶。
(問題4)如果家父只有45%持分, 大伯有55%持分, 那我大伯就適用土地法第34之1條規定, 可以不同意我爸
過戶房子持分45%給我嗎?
大伯不適用該規定 (該條只適用於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共有人欲處分或設定負擔分別共有土地之全部時才適用) 。
但重點是你要做買賣你大伯可以主張土地法第34條之1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如果令尊跟大伯各持有一半,
令尊要過戶給你,大伯有甚麼理由要反對?
難道將來他不打算過給自己孩子?
不怕到時候反過來被你們刁難?
不能用買賣的,就算用買賣的名義,
國稅局還是會因為買賣雙方是幾親等內,視為贈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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