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eday wrote:請問一下各位我家在外縣市有一間套房租給房客結果電線走火把廁所給燒了後來房客卻推說不是他的問題是因為房子電路不良之類的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比較適當呢?(恕刪) 建議樓主應先釐清起火主因,可透過火災調查資料(各縣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或依照火災案件認定(各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以知悉起火主因為何,起火究責為誰。someday wrote:若他要我家出修理費這樣合理嗎?(恕刪) 若起火主因為房客行為所致,建議樓主可依民法第432條(例如:房客未善盡注意與保管義務)或民法434條(例如:抽菸、插頭過度負載等),請求房客修繕或賠償(兩年內|民法第456條)。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56條: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反之!若起火主因為房屋老舊所致,房客可依民法第430條(例如:電線老舊等),請求樓主修復。若房客已於火災前告知樓主,因樓主遲未修復而發生火災,則可依民法第437條(例如:房東未善盡修繕責任),請求樓主修繕,及賠償因此而損壞之物,並可以民法第435條(例如:浴室因火災而不能使用),請求樓主減少房租。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37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435條: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someday wrote:除非有自行協調和解好..若要提民事賠償就要去作筆錄???是我們可以提告的意思嗎?(恕刪) 筆錄為行政作業程序之一,無論樓主是否提出民事訴訟,或私下和解,皆要按此流程作業。引用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看來這件事我方是處於劣勢的一方因為消防隊員打來要資料的時候有問他責任歸屬問題他的說法是我們的責任因為起火點是我們提供的熱水器哀~~~~~所以這場戰也不用想了除非我們可以舉證(會不會他出門時忘記關緊熱水,導致熱水器持續燒水)但機會可以說是零(因為我們不在第一現場)...也無法說當初租是兩個人結果實際居住是三個人是不是有可能使用過當之類的...但合約上沒寫也沒用注前是跟房客暫時達成共識提前四個月解約讓我家去修繕房子但也要他找到新租屋地點才可以搬解約當時還得要退還全數押金....不懂契約書上那條非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損壞應負賠償之責是寫爽的嗎??這條真的是一個陷阱.(電線走火算房東的,房客不小心搞到電線走火也算房東的).不過也算是學一個經驗啦這個經驗真是貴鬆鬆
eric@5888 wrote:說真的,發生火災 沒...(恕刪) 贊成大大的看法沒出人命就要謝天謝地了一般來說有附家俱家電的房子,幾乎都是舊的或是買二手的或是雜牌的居多尤其是家電的部份,都很容易壞,一旦壞了,房東又不直接買新的,都是一直修一直修,不然就是拖拖拖的,不知房東本身的家電是否都是這樣子?尤其是熱水器,一定要等到差點爆炸起火了,再來緊急換新的,然後再來哀哀叫花錢,根本沒有危機意識萬一瓦斯外洩,後果不堪設想喔.....當然不是在說版主啦,只是說大部份的房東啦,別見怪
我女友之前國外讀書回台北租屋房東也是一臺冷氣一修再修 撐三年最後報廢的做法是 再把它隔壁的冷氣拆過來裝 繼續撐冷面風管都發霉了..反正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壁癌他也是雙手一攤說 會弄會處理 但講完的一年後 還是沒有師傅來看......退租的那一年 只是冷冷地跟房東說了一段話你有不少房子 收入也不錯 將來也打算送小孩出過唸書你的孩子一樣到了國外 會變成承租的房客風水輪流轉 你就保證不要遇到一個機歪的老外房東!!讓你小孩嚐嚐被欺負的感覺 祝好運!!
感謝各位的回覆小弟突然想到利用這條法律賺錢的方法先去租個店面(要有廁所跟熱水器)然後幫自己店面保火險再去進一批貨然後不小心忘記關熱水想辦法讓熱水器著火接著請理賠這樣兩三次這輩子就夠了吧這樣可行嗎?是否為法律漏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