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09867 wrote:我不是怕被檢舉, 只...(恕刪) 就現行的法律來看,應該是要註明的(建商賣第一手時記得會有提到).不過這賣屋的仲介有點"掉漆"連這一點基本的法規都不懂.還賣房子...夾層怎麼可能建商會幫你弄好.如果弄好才賣就是建商違法了.所以一般是不會幫你2次施工的.不過我不懂的是.契約中有註明或沒註明有差別嗎?(違法的事情註明?)
樓主不用太擔心,違建現行法規分為四種層級,A~D類,AB類為優先及政策性拆除,地方政府等拆完AB類之後有預算才會輪C類(危及公安)最後才D類(一般性),夾層違建屬於D類第9項,依台灣的風土民情,及政府預算的執行方式,等你改建了,你的夾層都還在;此外舉報違建是要具名並附違建照片的,你家不會隨便給人進去吧,何況拍照。另外夾層違建當然沒有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