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us wrote:
我家的房子出租都有去公證
反而是房客聽到要去法院公證,覺得不太想去
大概一般人都不喜歡上法院吧
還要跟他解釋說
這樣是對雙方的一種保障
而且要報稅也都沒問題的
因為既然公證了
表示我們都是有繳稅的
房客才願意去公證
公證要先了一筆
報稅又要了一筆(年年國稅局會來關切~因為你已經登錄資料)
您真是佛心阿
CC1311 wrote:
哈 可能有點極端房東...(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如備註超過一個月不繳房租則解除租賃合約,房東可自行換鎖,而房客也同意簽名了,這樣有違反法律嗎?
阻卻違法行為並非每案都可套用,如殺人、傷害等就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