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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lawyer,一個律師的投資告白:遇到房客欠租怎麼辦


eaus wrote:
我家的房子出租都有去公證
反而是房客聽到要去法院公證,覺得不太想去

大概一般人都不喜歡上法院吧

還要跟他解釋說
這樣是對雙方的一種保障
而且要報稅也都沒問題的
因為既然公證了
表示我們都是有繳稅的

房客才願意去公證


公證要先了一筆

報稅又要了一筆(年年國稅局會來關切~因為你已經登錄資料)

您真是佛心阿

CC1311 wrote:
基本上當房東很沒有保...(恕刪)


既然在契約裡有註明可以換鎖了,而房客也同意簽名了,為何這是無效的?
純討論, 我是房客 (一家住) 也是房東 (繼承一個 7 坪大的小套房, 租學生), 倘若遇到房客惡意不繳錢也不搬走, 可否用斷水斷電的方式?

當初向台電台水申請的當然是我, 我當然也可以辦理暫停供電暫停供水 (甚至更狠一點 : 廢止用電廢止用水. 將來要復電復水手續會更麻煩一些), 而房客沒有我的證件和簽章, 他也無法自己跑去復電復水, 我想這應該算是比較軟性的做法之一.

法律是死的, 方法是活的, 總是會有一些 "不違法" 的方法可用.

陳小春2525 wrote:
既然在契約裡有註明可以換鎖了,而房客也同意簽名了,為何這是無效的?


契約裡有註明我可以殺了你,而你也同意簽名了...我就可以不用負刑責嗎

契約不能超越法律

法律不能超越憲法


CC1311 wrote:
契約裡有註明我可以殺...(恕刪)




你的殺人比喻不恰當,這當然不行的。
但約定可以逕行換鎖,在法律上也許是可行的,雙方合意可以優先認可的....還是要看個案解釋。

通常賴皮的房客都沒有錢了,還會有閒錢跟你打官司,有時強制的手段,雖然會犯上強制罪,也許會比較快收到效果。

黃小仁 wrote:
你的殺人比喻不恰當,這當然不行的。
但約定可以逕行換鎖,在法律上也許是可行的,雙方合意可以優先認可的....還是要看個案解釋。


哈 可能有點極端

房東換鎖是不行滴~

所以我才說當房東超沒保障的

CC1311 wrote:
哈 可能有點極端房東...(恕刪)


如備註超過一個月不繳房租則解除租賃合約,房東可自行換鎖,而房客也同意簽名了,這樣有違反法律嗎?
阻卻違法行為並非每案都可套用,如殺人、傷害等就不適用。
http://www.udn.com/2012/5/15/NEWS/SOCIETY/SOC6/7092986.shtml

CC1311 wrote:
公證要先了一筆報稅又...(恕刪)


因為我們是好國民
有收入就要繳稅

我們只是普通人
沒那精力對付奧房客
還是花點錢省事

不怕國稅局來查
反正我們都按規定在繳稅

陳小春2525 wrote:
如備註超過一個月不繳房租則解除租賃合約,房東可自行換鎖,而房客也同意簽名了,這樣有違反法律嗎?
阻卻違法行為並非每案都可套用,如殺人、傷害等就不適用。


依據公證法13條1項1款,對於遲付的租金固然沒有問題。至於遷讓房屋,則適用公證法13條1項3款或4款,係指「期限屆滿時交還者」,亦即針對租約到期仍不搬走者,才能以公證過的租約聲請強執執行。至於約定違約 (譬如遲付租金) 即須遷讓房屋,即便於契約上載明期「違反逕得強制執行」,由於違反此項規定,並無強制執行效力。(參照民國84年司法院第6期公證實務研究會、民國85年司法院第2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公證法

第十三條(公證書之執行力)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eaus wrote:
因為我們是好國民
有收入就要繳稅

我們只是普通人
沒那精力對付奧房客
還是花點錢省事

不怕國稅局來查
反正我們都按規定在繳稅


我非正義魔人

這點我就不辯解了


重點是繳了錢...不一定有效...

有啦~真的比完全沒有"好一點點"

強制執行是租金的部份

契約時間沒到,房客還是能繼續住


重點是...不能換鎖就對了

房客欠你租金頂多是民事~你換鎖可是是刑事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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