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退休的人 wrote:
我找住商看屋買屋, 這房子是5/6樓中樓加7樓頂加,買屋前到房屋處看過一次房屋,
想退休的人 wrote:
屋主堅持說幾年前已經修復,現在沒有問題,
想退休的人 wrote:
4樓也說5樓漏水,但賣方堅持沒有漏水所以也沒辦法,
想退休的人 wrote:
反正我都要重新裝潢.房屋裝修好了後約半個月,那一週下了幾天大雨,有一天去看房子突然看到7樓屋頂滴水,
甚至連房間木作地板都因水都泡水了.找中信要求屋主賠償處理,一段時間後中信跟我說屋主說當初有簽協議書了,所以她不再負漏水瑕疵擔保.
其實就你們的口述內容..屋主堅持沒有漏水這部分也該要寫進合約..如果保固是半年
那你現在就可以針對屋主堅持沒漏水的4~5樓要求修繕
不管你原本是怎樣想..那時簽下協定真的對你是虧大了....

但我有個問題...你說7樓是頂加?
現在漏水的到底是5.6.7哪一樓..還是全部?
如果7樓有漏水..那你是完全沒有辦法求償的..那部分仲介不負任何保固...
逍遙過路客 wrote:
"當時委託物件現況說...(恕刪)
重點在於代書竟然還作證契約是他自己疏忽沒寫清楚造成雙方彼此認知不同!
但疏忽這句話法官是不可能聽的進去的!這不是理由,不能因為自己的疏忽就可以把合約作廢!
如果可以這樣的話,那簽的買賣合約或其它合約大家都可以說是因為疏忽而任意作廢囉!
竟然都已經簽名了,代表雙方都同意!簽名是代表著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是對合約內容負責!
不然您也可以像告我的那間房仲公司一樣,說合約內容只能算是備註,因為找不到地方寫所以寫在那邊,那是可以忽略的!
如果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試著跟法官這樣說看看!
不過告我的那家雖然這樣跟我說的,但他們好像不敢跟法官這樣說耶!
建議你還是好好把房子修好。
這場官司,你是輸的挺徹底的了。
1.漏水協議書
民法的意思表示(契約的內容)原則是採表示主義。
也就是客觀第三人就表示內容理解,作為意思表示的內容。
你既然沒有特定協議範圍是簽協議書時已經發現的漏水部分
那份協議書的效力就是包含整個買賣標的
因為除了你,包括賣方、仲介、代書、法官、隔壁老王都以為
這漏水協議書的範圍,指的就是整個房子。
簽協議書的同時,你就要承擔這個風險。
就像車禍的和解書,簽了以後發現的後遺症也是沒辦法再起訴主張的
為什麼?
因為法安定性....
2.連帶責任
民法272條明訂,除了法律或明示意思表示外,不成立連帶責任。
所以,如果仲介沒有在買賣契約書上明示承擔連帶責任,他就不會是連帶債務人。
3.法律是活的,以上的法律見解也有爭執的空間,
只是操作的難度很高,成功率也很低。
你要找到律師願意幫你繼續打官司,也不是沒有努力的空間,
不過難度真的高。
一點個人意見,歡迎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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