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0245 wrote:小弟不太懂法律,租約...(恕刪) 租約到期前要完成續約手續,只要超過一天,除非房東能證明不續約,不然就變成不定期租約了!所以要發個存證信函給房客且不能再收房租!然後訴請法院終止租約,合約終止雙方租賃關系,拿到終止租約,再請不配合的房客搬家!如房客不搬,則再向房屋所在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處以公權力,取回房屋!此時執行處的人會至現場履勘,請原承租人搬離,原承租人如不搬家時,原承租人即觸犯竊佔罪。這個過程大約要三個月左右吧!
chihung1105 wrote:請問如果房客是用轉帳...(恕刪) 所以要發存證信函告知已經不續租,如對方持續轉帳,那就是他自己的問題囉!人家不續租了,房客強行續租,這就變成刑事問題了,警方會介入處理!然後房東可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這些都是專門訴訟的房仲教我的,而且正在親身體驗中,跟房仲交手可以學到很多法律的知識!想要搞房,最好學會寫存證信函跟訴狀,以後可以省下很多律師費用喔!
這個情形小弟遇過一次一開始 也是覺得不可思議板上的大大都是以邏輯 常理來處理這類的事也有人講的是正確的一開始 承租方會以各種理由來拖延續約的問題然後又續繳房租 這個時候 就毀了就變成不定期租約了我也寄過存證信函 可是勒 對方就是不應門來個沒收到 請教了法律系的同事 還要蝦米公示送達OOXX的總之 非常困擾但是 我還是給它斷水斷電同時找了認識的警察 告他侵占斷水斷電之後 會開始有紛爭 然後左鄰右舍都會討論這件事然後就~!@#$%^&就這樣 也拖了近一年 真是煩
vkm5150 wrote:這個情形小弟遇過一次...(恕刪) 存證信函告知必須在未收到房租之前,如以收到房租,就麻煩許多了!上法院訴訟也未必告的贏!基本上在已經變成不定期租約的情形下,房客又續繳房租,一年之內可以請房客搬家已經算是不錯了!
陳大~您對舉證責任的見解真是獨到我的見解如下1.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450條第1項參照2.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1條參照3.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參照結論1.租約到期就是到期,房東只要提出租約跟日曆就能得到這項結論。2.是房客要主張不定期租賃,所以他要對: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這項事實負舉證責任通常是房客提出房東有繼續收受房租的事實,以作為證據。所以我說房東不用提出所謂的存證信函舉證自己有反對之表示。當然如果你怕怕,願意花那幾塊錢發存證信函,也不會有什麼壞處。一點個人意見,歡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