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得以明示默示為之,仲介表示接受委託,你不否認,很可能被推定為默示同意!不論如何先立刻回傳簡訊斷然否認再說!仲介最希望你置之不理達成默示承認的法律效果!反正你到最後不想上法院就必須跟他們談和解!至少也拐個幾十萬來花花!
JoyInPacific wrote:應該是他們要提出錄音...(恕刪) 誰説口頭委託須要錄音為之? 什麼叫不要式契約你懂不懂? 什麼叫做事實上推定你懂不懂? 什麼叫做以特定行為間接推定默示之意思表示你懂不懂? 什麼叫做意思表示你懂不懂?什麼叫做舉證責任轉換你懂不懂?法律不是你們認為的那麼簡單看看條文這麼單純!律師的專業沒那麼不值錢!不信你就別回覆,看看是不是仲介自爽還是你的房子會因此莫名其妙被假扣押? 你知道什麼是假扣押嗎? 你知道假扣押的要件跟效果是什麼嗎? 我只能説真不能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口頭約的確是有法律效果,但也不用因此電話要錄音,因為如果真的要告,要提出有口頭約證據的是仲介,不是你要提出證據說你沒口頭答應。而口頭約其實是非常薄弱的,首先上了法院,仲介要提出屋主有口頭答應的這點就非常困難,就算仲介有本事提出屋主有口頭答應這件事的證據,也很難會有什麼結果,我當仲介時,法務部門就給我們一個觀念,沒有罰則的合約(當然包含口頭約),幾乎就等於沒有合約,舉個例子,你口頭答應仲介可以帶客人看你的房子,然後仲介帶客人來時,你又不讓他帶看,那你就是違約。但是違約又如何?當時你口頭答應可以帶看時,你們並沒有提到當你違約時要罰一萬元或是之類的事,所以仲介也奈何不了你。不過..........說真的,以北市的仲介來說,不太可能會有沒口頭約,還是硬掰說屋主有口頭約這種事,尤其還是大安區的仲介(我曾在中正大安區當過5年仲介),你要不要問問看會不會是你有其他的家人有口頭答應人家可以帶看?如果沒有,那你還真的碰到惡質的仲介,下次他來,問他是哪位先生女士有口頭答應他可以帶看的,如果答不出來,就不用理他。至於帶買方繞一圈就給你帶看報告,這是在做"辛苦度",讓你覺得他很認真,然後就答應他簽委託。
仲介發給你的簡訊就是證據!這可以證明他發過確認接受口頭委託的證據!法官可以藉該證據來進行事實上推定認定你們當時有口頭委託契約存在,法院認定口頭委託契約存在後,就會認定你債務不履行必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我是想救你!你不信就把我的話當放屁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