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23 wrote:
不用理他,除非你跟他...(恕刪)
有接到代書電話了,代書說當初買賣登記時,是賣方有補地價稅給我們,請我們買方去繳,並不是我們補剩餘三個多月的地價稅給賣方,有書面紀錄為證,(當初有些雜項費用,如管理費,水電瓦斯等,我們和賣方互相補給對方請對方繳納,所以忘了到底當初地價稅是誰補給誰@@),而我們也沒收到99年度地價稅單,所以根本也忘了有這檔事....
那想問的是,房屋買賣都已經過兩年了,我們可以不用去理這筆款項嗎?反正地價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又不是我們?
還有,若超過繳費期限,有逾期費用的話,那我們因為沒收到地價稅單,所以活該應繳逾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