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規定內容網路上有...不打了重點是雖然條文規定 名下一戶 且為自用 不在規定內...但其全文裡有個重點..就是"認定" 這個就是模糊地帶也就是政府留後路...只要有合理解釋....政府可依認定方式來決定...是否執行...所以國稅局的腐敗管道用多了一處可以用了....聰明的你...應該知道如何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