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某仲介說兇宅都是用此法來脫手.譬如A屋主時發生兇宅, 找B[朋友]來買.B可宣稱說在'持有期間內'沒發生兇宅, 以前的事她不知.等不知情的C買到後就.....逍遙過路客 wrote:通常會調這個還有一個...(恕刪)
這樣買方可以跟屋主的朋友要求減少價錢或是解約或提告,法官應該很難相信他朋友說他不知道這種說法,而且稍微查一下就可以知道他們的關係,要這樣可以卸責應該不容易,然後他朋友當然會去找原來的屋主求償找他負責,還不是一樣嗎,除了律師應該沒人喜歡常常去法院,還是誠實會比較好。
lienly2 wrote:那天某仲介說兇宅都是...(恕刪) 沒用的,不管幾手,只要是凶宅,查的出來狀態下賣方知而不告跟仲介無關已經有案例了,所以只要追得出來,賣方不知情那就不同,查出來但是賣方堅持沒有事後卻被舉證,賣方就慘啦,你的說法很早就有刑法+民法實際案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