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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興建當中的預售屋卻同時有房仲業在賣

多數人似懂非懂

雖無奢侈稅 但是交易利差部分併入年度所得
計入課稅級距

若是交易利差達500萬
是用高稅率被課走的錢 不見得會比奢侈稅少
問題它們不需要利差到500萬,只要50萬就夠了

因為不需代書 契稅 只要合約重擬 且是內部流程

我是以台中買屋經驗來講

我們買的那棟 就我知道 至少有兩三戶是內部買走的

當然他們案子 現在clean(半年) 想必賣賣自己的 沒關係吧!
同意

若只是差價50 只能說那是內線交易賺賺差價
但這種也沒低於建商要的底價 只能說 跟員購品拿出來賣差不多

但利差還是要申報所得的
跟成屋銷售可以用公告地價 稅率去計算的稅金規則不同
這是很常見的現象。
高雄有個農16的案子,連預售屋都還沒開始蓋,就賣光了,
全賣給仲介、投資客、建商關係者、供應商之類的,一般人買不到,
然後預售屋開始蓋的時候,上述那些人就開始兜售了,價格當然是翻了翻。
這樣建商賣的價格雖然不高(都是毛坯屋),但風險很低,
建築成本還沒付出,現金就先入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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