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係在建築管理前興建皆屬合法建物,在建築管理後興建則應該有建築許可文件方屬合法.(不一定是建造)
我國建物登記是採自由登記制度,未登記建物一樣可以買賣,但貸款就困難了.
未登記之合法建物,若要補登記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並不困難,只是熟這方面的地政士較少.
早期未辦理登記的合法建物,大多是建築管理前興建的,建築管理各地實施的時間並不相同.
如台北市中山區為民國34年間(日據時就建管了),南港,內湖則為行政區劃入台北市之時(似58年)
其未登記多數乃自建且不黯登記制度之故,如為建商所建幾乎一定會登記(但陽台公設部份也多半未登),
私有合法建物其座落基地若為國有地,可向土地管理機關租購,(有規定與程序)
租,就有準地上權的意義在,地上權是指土地的權利,是無土地權狀,與有無建物權狀無關
建物基地與建物不同人時,只要基地權利人同意即可辦理建物登記.
約十幾年前北市國宅處就有一批是地上權的國宅,它是有建物權狀的.
北市台大緣這個案子的土地原本是林務局,撥還給國產局
其上就是許多未登記建物,且無土地所有權(國有)
現在那些住戶在台大緣大多都有房子(安置戶)(很多也賣了)
沒這些住戶該建設公司還無法取得那些土地.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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