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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結束,感謝網友長期支持鼓勵!

陳小春2525 wrote:
..感謝大大建議,簽...(恕刪)

若是在委託書上有載明不給看屋就站得住腳,如果只是口頭言明,那仲介肯定是不會承認的。


ysc_kyy wrote:
若是在委託書上有載明...(恕刪)


大大您好,簽約時只有口頭說明,但鑰匙沒交給仲介!
否則買方怎會在承購條件裡寫簽約前要先看過房間格局已及現況的安全措施呢?
並且還要拍照後才要簽訂的!
買賣不是要價金以及條件都雙方同意才能成立嗎?
買方認為合理的事項,我認為不合理這樣就算違約嗎?


陳小春2525 wrote:
大大您好,簽約時只有...(恕刪)


無良房仲.....

專任約到底價一線的仲介還得謀得雙方合意.

不過就是"一件各表"雙方各有主張.不代表一定都能合意進而成交立約.

簡單一句不賣.見招拆招.上法院法官心證不見得誰輸誰贏.就是輸也是判個意思意思.

仲介一定輸了面子還不一定贏裡子.

加油!!

5 10 15 wrote:
無良房仲.....
...(恕刪)


感謝大大建議,小弟就是之前有房屋買賣糾紛過,所以對於合約的附帶條件很敏感才拒絕!
因事後的買賣糾紛吃虧的一定都是我,仲介收了錢也不可能幫我負責事後的糾紛!
從頭到尾我就是主張買方的承購條件我不同意,不賣!
今天也有打電話到仲介公司的加盟總部去,裡面的一位黃經理說我的態度那麼硬,不肯妥協他也幫不了我!
叫我自己去跟法官說!
小弟也是第一次賣房遇到這種買方開出認為合理的承購條件,仲介卻要我一定要接受,不接受就上法院的情形!
非常感謝各位大大的指教!小弟受益不淺~
陳小春2525 wrote:
感謝大大建議,小弟就...(恕刪)


不愛惜羽毛的請敬而遠之.....

公開他的真實姓名.除非改名換姓不然.....c.c

交手過的信義總公司客法經理曾經來電要求撤文或不要公開其及一干人姓名.我指淡淡的回他是真實就請不要再提了.....客法經理啞口無言!

要錢拿名來賭!

5 10 15 wrote:
不愛惜羽毛的請敬而遠...(恕刪)


小弟也是要知道仲介下一步的動作後才要公開那些合約塗黑的部分已及寄給我的存證信函!
目前仲介只有寄存證信函,小弟本著買賣不成仁義在,所以才塗黑,真的要走到調解跟上法院時我就要公開!
好笑的是那家店的店長說公司要求他向我要違約金,我打電話去問總公司,裡面的黃經理卻說沒有這回事!
從頭到尾一直在跟我玩文字遊戲以及在撈我的話,白紙黑字的合約寫得清清楚楚,合約內容我已公開!
我就不懂房子是我的,為什麼我就要同意買方已及仲介認為合理的承購條件呢?
難道以後大家都可以這樣買房?認為合理的條件,賣方就一定要同意嗎?


陳小春2525 wrote:
小弟有一棟學生宿舍要...(恕刪)


我看不懂
買賣房屋只分兩種~一般跟自用
你不用為你房子未來的用途.收益負責
你賣的不是飯店也不是民宿
這跟那些安全措施有啥關係?

就算是假看房真檢舉,要檢舉套房的合法性
基本上也只能從逃漏稅著手
這跟看不看房無關
所以我樓主的疑慮本身就不存在

而問題的核心就是"不帶看.不點交"的口頭約定
還有樓主反悔不賣了
買賣點交現況是天經地義
為免除物之瑕疵的糾紛,賣方應盡告知義務(兇宅.穿孔.輻射.拆遷.徵收....)
特別是你說你有過房屋糾紛
不看屋不點交不是更容易有糾紛嗎?

如果簽給房仲的代售約,沒有註明此條
人家房仲找好了客人、價錢也談好了其他所有條件都完成了
代售約中也有罰款約定,你不賣當然是你違約!!
不過 斡旋金 要你賠是怪怪的
(通常不是存在第三方嗎?)

你現在只有兩條路~
一、上法院時要說明你跟仲介有約定:不帶看.不點交
(案:法官這件事只有三個人知道~仲介、樓主、第三個你不能說)

二、把球丟回去給買方
今天買方提出要看屋的要求,你要讓這個要求"合法"的不能完成
用存證信之類的寄給你的房客,證明你有要求房客協助你完成賣屋程序
(當然是要先喬好)

寫個律師信或存證函回去
你的房子要出售給人點交是你的義務,不過買賣不破租賃
現在仍有租約,使用權不在你手上,已經盡力協商房客但無法完成該約定
雙方若無異議~以現況交屋,不為房客行為負責云云

當然如果房子有問題,你要先說明,載於買賣合約中
其他不可歸因於你的~就變成房客跟新房東的問題了

人家房仲也是人生父母養~不是讓人當猴耍
在我看來整件事只是後悔價錢開的不夠高
或是不甘心被房仲抽.....
整個問題的核心就是看你們當初的代售約是怎簽的
反正就是照合約走
陳小春2525 wrote:
大大您好,因為房子是學生宿舍,對於安全措施之類的很敏感!小弟自己很清楚!安全措施有包含消防、電氣、公共安全...
如買方購買後發現有不符法律規定的情形,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其所出售之物,應擔保具有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且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若買受人買受後發現物具有瑕疵者,依法得視情形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約。買方此種權利法律上稱為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這問題到時候還是我負責,上千萬房子買賣不能開玩笑的!
我的考量之前有跟仲介說過,請修改內容後再來談,仲介說這樣不行,他們沒辦法!
我就說那這樣就不用談,最後我就收到存證信函說我違約了!)


所以你擔心的根本是怕買方針對"物"瑕疵課扣售屋價款導致損失.根本不是房客能不能帶看的問題或.許你根本沒跟房客說(況且房客是學生應該是滿好溝通的).

買賣如果成交了.你現在房東的權利義務在房屋成交後就轉移到現在買方身上.將心比心是你買你會完全不看房屋現況只看區區幾張照片.除非你已言明"物"之瑕疵.

至於該仲介有良無良我只覺得該仲介是在幫買方爭取一樁公平安全的交易條件而已.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disappearstar wrote:
我看不懂
買賣房屋只...(恕刪)


大大您好,感謝您的意見!
房仲不能讓人耍,那房子是我的,我就一定要按照別人的意思賣嗎?
一切照合約走我也認同,那我應該也可以拒絕買方提出的承購條件吧!
不然要約書那邊條例是寫假的嗎?
我拒絕的話就是我不合法?
要怎樣想是仲介自己的事,反正我認為買方承購條件有疑慮之事項就是不同意!
我應該有這個權利吧?
房仲是人生父母養?那我就不是嗎?
你認為我的疑慮是多餘的,那往後有問題的話,房仲願意幫我負完全責任還是撇的一乾二淨?


陳小春2525 wrote:
大大您好,感謝您的意...(恕刪)


注意! 好的房仲是要為買賣雙方確保一樁安全的交易 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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