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小牛 wrote:
我其實不是對房仲的成...(恕刪)
依信義的制度
假設一戶房子屋主1000萬就賣,服務費買賣雙方收足5%,業績50萬,開發銷售各半25萬
假設房仲連哄帶騙用盡手段把買方價格拉到1200成交,收足5%,業績60萬,開發銷售各半30萬
(以上假設建立在收足服務費的前提,說真的現在買賣雙方使用者付費觀念很差…)
為了多5萬業績,要冒買方退縮的風險、買方找別人談的風險
不要說老闆,就連業務也不會這麼笨
小弟想表達的是
成交價從來都不是仲介所能控制(既非所有權人,亦非買方)
仲介無力改變市場
高房價造成人人買不起與房價合理人人買的起
仲介更希望的是量而不是價



與建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