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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民視 訪問台北市政府 請教獎勵停車需不需要提供民眾使用

套套邏輯而以 台北市議會可以 發解釋令媽??

前段沒錯 遞上物所有權人也是公眾

但約定專用後 跟 要不要公眾使用無關 不會約定專用 或賣出後 就可以排他

開放空間可以這樣搞媽 開放空間 性質依樣 阿

所以需要 跟監察院告發 看是不是應該要撤銷建照

再看看行政法院上面誰輸誰贏

根本就是惡意 故意 放寬解釋

營建署的公文有說 約定專用可以不用公公眾使用媽?????

營建署的委員的原意 是這樣媽
realeric wrote:
套套邏輯而以 台北市...(恕刪)

營建署的解釋函令寫得很清楚,所有權人也是公眾之一,由所有權人專用也是符合規定的......

大概後來覺得這種解釋有瑕疵,加上獎勵車位矛盾現象凸顯出來,現在的內政部才又公告廢止之前的函令,但基於法令不溯既往原則,現有獎勵車位主管單位還是採取冷處理態度。

或許realeric大大可以去監察院檢舉看看,看監察大人們的態度是如何?

二 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

"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中使用人應該是指公眾吧?市政府應該要出面替市民跟所有獎勵車位所有權人訂定使用管理約定。

如果"依本要點設置之停車空間...應提供公眾使用"條文可以解釋成"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那還取締什麼路霸?誰都可以佔用公眾使用空間劃地為王了。乾脆把條文改成"依本要點設置之停車空間...可提供私人專用"算了。那還有什麼好獎勵的?

營建署沒有做錯誤解釋

本來所有權人 也屬於公眾

但你要約定專用你家的事情

請問你自己約定 可以排除公眾使用媽 那我也要約定我家門口那條路 我自己用

各地 督發處位了建商解套 臻是親民
ysc_kyy wrote:
獎勵停車位既然換了容積就不應該讓建商獨立銷售,所有權打散了要如何供公眾停車?也因此不具有供公眾停車可操作性,主管單位才會做出所有權人也是公眾之一的解釋令來解套。...(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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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開放停車位供一般民眾停車的帝寶是傻子!?

開放自身中庭的寶徠花園是阿呆!?


根本是賤商自己亂搞 台北市政府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鴕鳥公務員

寧可得罪一般草民 也不想執行公權力去得罪有錢人


可以參考以下影片

就知道台北市議員早已針對這個問題質詢過市府官員

只不過人肉鹹鹹....他裝皮皮不處理 你又奈他何!?
sk1143 wrote:
.....那還取締什麼路霸?誰都可以佔用公眾使用空間劃地為王了.....

這不一樣....道路不是私有產權,而獎勵車位是!

獎勵車位可以自由分散買賣就是亂源,照理說用來換取容積優惠的獎勵車位不應該分散買賣,甚至應該登記給政府或公益財團法人管理,如此才能落實供公眾使用,但立法諸公與政府官員都好像不食人間煙火似的,立出這種漏洞百出的法案........
督發處對建商 是公法關西 建商跟民眾 是私法關西

你要約定專用 你家的事情 本來地上物所有權人 也是公眾的一部分 當然可以用

但是繼受 權力的人 就應該要忍受 開放公眾使用的不便利

因為開放公眾這 應該跟物上負擔依樣
自己修法改法 讓非法變合法
realeric wrote:
視政府還真配合 1班...(恕刪)
yhchao wrote:
那麼開放停車位供一般民眾停車的帝寶是傻子!?
開放自身中庭的寶徠花園是阿呆!?

帝寶是停車位很充足.....住戶自有停車位很多還是空在那裡,而且基地夠大獎勵停車位自成一區,放在那裏閒置也是成本,開放臨停至少能收些停車費。

而開放空間則是另一回事,很多平價住宅也是開放空間,但也都封閉起來不給外人進出,甚至已看不出是開放空間。

所以個人常感概說,獎勵車位與開放空間都是圖利建商的豬頭法案.......

其實很多不合理的小地方大家比較沒注意,外牆打燈也能取得小部分容積獎勵,多蓋的坪數建商多賣了錢,但往後電費支出卻是算住戶的!
原來已經被監察院 糾正過了 這些督處的人真的是 ....


對小老百姓 兇猛無比 都是嚴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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