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中使用人應該是指公眾吧?市政府應該要出面替市民跟所有獎勵車位所有權人訂定使用管理約定。
如果"依本要點設置之停車空間...應提供公眾使用"條文可以解釋成"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那還取締什麼路霸?誰都可以佔用公眾使用空間劃地為王了。乾脆把條文改成"依本要點設置之停車空間...可提供私人專用"算了。那還有什麼好獎勵的?
ysc_kyy wrote:
獎勵停車位既然換了容積就不應該讓建商獨立銷售,所有權打散了要如何供公眾停車?也因此不具有供公眾停車可操作性,主管單位才會做出所有權人也是公眾之一的解釋令來解套。...(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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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開放停車位供一般民眾停車的帝寶是傻子!?
開放自身中庭的寶徠花園是阿呆!?
根本是賤商自己亂搞 台北市政府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鴕鳥公務員
寧可得罪一般草民 也不想執行公權力去得罪有錢人
可以參考以下影片
就知道台北市議員早已針對這個問題質詢過市府官員
只不過人肉鹹鹹....他裝皮皮不處理 你又奈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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