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是我說我不要使用太慢的網路線,(正常上網都無法上)我和房東講我需要停掉他所供應的網路線,房東說只有我反映網路太慢(其實室友也有去說),後來我去申請3G網卡,我房東(男)還藉口說要來我房間參觀網卡的技術。
要不然就是東西沒辦法用,告知房東,房東給我一哭二鬧三上吊還罵人,最後讓房東賴掉。
要不然就是一間超愛漏水的屋子,雖然不斷漏水但起碼那位爺爺還有請人來處理,盡力了我也覺得不要緊了,就讓他拼命漏吧(工人在修的時候都說光修表面還是會繼續漏的,但起碼那位爺爺有請人來處理....)
要不然就是一屋子的白蟻吃掉了我自己買的家具房東居然無所謂的樣子,還說他之前就知道有白蟻了阿(X的你之前不說一下嗎?)
還有約都簽好了還擅自改合約的房東。
關於房東不想花錢這事情是可以理解,但也不能無限上綱吧......這些大大小小事情真是眉角有夠多了氣也吃夠飽了,這十年來的體認就是租人家的房子就是看人家的臉色,沒有什麼別人會為你想的道理,合約簽好了都可以改,租屋幾乎沒什麼正義可言,大不了人家翻臉說不租你你也拿他沒轍。
所以最後今年我硬著頭皮買了一間小房子,脫離忍受房東的氣,所以看到你這樣只能給你個拍,我想你不是計較錢,房東的態度讓你感到難過~ 雖可以理解你得一口氣,但最終目的還是拿回押金比較實際的,也恭喜你買到新家了,趕快規劃你的新家蕭蕭怒氣吧~
lulalla wrote:
房東本來就是收房租就好(恕刪)
lulalla錯的離譜,沒有法律觀念
房東可不是收租就好
房子內的設備都要由房東維修
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法第429條第一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可以試試寄存證信函
然後自行由房租扣除修理的費用
房東若不接受就直接上調解或法院
來騎單車吧~環保健康!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