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ybog wrote:還有針筆斷了,墨水...(恕刪) 不會吧,現在還有人在用 ROTRING 或 STAEDTLER,我都拿 MUTOH 當古董教材了代針畫一畫,上色鉛或是粉彩,誰看的出是不是代針,我就服它了現在繪圖機不是都直接出藍曬了嗎?還有人在玩復古風喔,該不會還在用阿摩尼亞曬圖吧
WonderDragon wrote:問一下其他建築問題...(恕刪) 你這個是土管裏面的停車規定,看一下土管裏面是否有規定餘數要算一台,如果土管裏面沒寫的話,再去跟都發局或城鄉發展局主辦確認一下,樓上的說錯了,除非是照技術規則59條計算的停車位才要餘數算一台。
WonderDragon wrote:如果總樓地板面積扣除不算樓地板的面積後除以一二0平方公尺得到3.45,是應設3台或是4台小汽車?(恕刪) 答案是4輛。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八十六條之一說明:七、其餘未規定者,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說明:(六)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renewhouse wrote:文章浮出來了,回覆...(恕刪) 看來你很久沒看技規162條了,已經有註明"容積"兩個字了。另外,樓主會覺得看不懂的原因,是部落格的算法是一般土地在做大樓規劃評估的算法,那個除非對樓地板計算有一定概念的人才,大概才看得懂,因為那個是要迅速算出一塊基地可興建的最大容積,但最後還是要依圖面規劃的方式慢慢修正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