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liao wrote:可是屋主主張說那他就拆走就好了,幹嘛留給我們,逼我們吞下,這樣是合理的嗎?? 是啊~應該屬於重大暇疵才有道理吧~不然蓮蓬頭水壓低,還是磁磚有裂縫空心,還是樓梯扶手有蟲蛀過小洞,還是某個燈炮燈絲燒壞了...這樣不就沒完沒了~
幾千塊的事情 跟幾百萬的房價比較起來 真的也不算甚麼相信您爭的不是錢 只是理但是跟不講理的屋主爭執 是不會有結果的他錢已經拿到 沒有任何人可以強制他你也不可能為了幾千元走法律途徑但是大仲介有客服跟法務建議您,只要對台灣房屋就好,不用再找屋主請該仲介處理:仲介either找屋主or自己墊錢處理如果該仲介不處理,就去台灣房屋客服投訴該仲介用"現況交屋"涵蓋所有瑕疵仲介如果有法務的話 知道自己是站不住腳的台灣房屋總公司:桃園縣桃園市經國路857號12樓 電話:(03) 326-8966 顧客服務專線:0800-082-666phliao wrote:服務費跟款項全都付出去了,我是透過跟台灣房屋的仲介,我還可以叫他們負責到底嗎??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如何認定瑕疵產生的時間點是在交屋前亦或是交屋後?且瑕疵之產生若為天災或可歸因於買受人行為所致,是否也可主張出賣人有瑕疵擔保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