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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合理,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

現在確實都沒給足6趴!!如果政府改法改成4趴,但要強制給足4趴,那不是更嘔...
難怪我們這邊房仲個個20出頭都開雙b
現在大台北地區的房子幾乎都將近一千萬,抽的6%就60萬了,一個上班族一年的薪水了。
成交個一億的豪宅,抽600萬,真嚇人。
也好!
降低最高6%,改為強制4%,買賣各1%,或1案1萬
最好也要算一下屋主賣價與買價的差價課稅
30年前買6百萬,現在賣8千萬,都課一課好了!
一些盲目跟著別人喊口號卻不時事求證的鄉民,法規的原意你們到底搞清楚了沒?

內政部89年5月2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087號函訂定及89年7月19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修正之不動產仲介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不管你是要訂買賣雙方合計只收1%或是買賣雙方各收1%或是隨你想要的%數訂定,只要不超過6%,都合法!(合不合理自己斟酌,因為那是你跟仲介談的事)
這中間的%數你堅持只給1%,可以阿,為何不行!仲介覺得可以做,你的房子好買賣,短時間可以馬上成交,你有幾間這樣的好房子要賣,他沒有拒絕不做你的生意的理由吧!
那普遍仲介在簽定委託書時都是告知買方會收2%,賣方會收4%,同意就簽名!讓一般不懂規定的民眾就傻傻的以為這樣的%數是固定又極不合理!當然怨聲四起!
但是,你也有說NO的權利阿!你認為6%你不要你口已跟他討價還價阿,雙方合意你情我願;雙方不接受那不是你委託其他仲介賣就是仲介不做你的case!這應該再簡單不過了吧!!

真正的環節在於,仲介有沒有告知相關規定的義務,全台灣整個仲介人員真正懂法規又直得信任的是有幾個?
真正該檢討是仲介人員的素質與本身的誠信與責任!才會讓一般不懂得民眾傻傻的相信他們所說的蠢話!
仲介營業員只要上三天課程繳個錢就能有一張營業員的證照可以從事買賣!!由於門檻過低導致素質良莠不齊,反而不利整個不動產業的發展,如果能落實改為考試及格制例如不動產經紀人或地政士(代書)的國考取得執照,反倒是能提升營業員的素質!

但是以上說的根本不可能!!因為人性貪婪!政府各部門所謂的公務員與從業人員官商勾結,為的就是利益兩個字!就算有人想改革就有人想從中破壞!法案過了自然有漏洞可以規避!這就是台灣人的陋習!
老百姓只有接受命運,要不就嘗試改變自己的命運!賺到錢後,我管你要幾%,給我好地段好建案,住得舒服風水好就好!還會在意房價高漲痛苦指數升高這芝麻小事?省省吧!人都是自私的!

實價登錄,實價課稅,又如何?政府的兩面手法你們到底知道牠們的目的了嗎?該醒了,各位!稅收增加才是政府的目的!!
還是花時間自我提升競爭力去找老闆談籌碼比較實在!!
曾經....從事過一段期間的房仲
深深覺得 的確 大部分一般人都以為房仲收不足6%
事實上 過去從事這個行業時 就發現這個6 %制度其實就是很多不肖房仲膽敢上下其手的"保命符"
因為 不管之前跟買,賣方如何裝孫子 說沒賺 或只賺一點
成交簽約時 買,賣方見面發現事實不如預期時
仲介只要搬出""政府允許合法賺取6%的大旗""
買,賣方都只有"暗"在心理的分
所以 請支持明文修法改定合理收費上限
之前就一直講太高了
還被從業人員圍剿

只見過仲介3次面,看屋、簽約、交屋
就收我1%共12萬,一毛也不給砍,態度比我還硬,收的我莫名其妙也不合理,服務再哪裡也看不到
不合理

蒙古共和國 wrote:
.你們以為仲介真的不吃嗟來食嗎?.(恕刪)

你都吃了,仲介怎麼不吃~~*.*
政府規定的上限, 6%. 但其實可商量.
但仲介卻解釋為政府硬性規定6%.

那就只好叫政府上限降為2%.

way1189 wrote:
一些盲目跟著別人喊口...(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哪區的?

mh5267 wrote:
難怪我們這邊房仲個個...(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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