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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公/婆, 注意了!

那如果我們去買東西
店家問我要不要開發票
我說不要開發票
這樣店就都沒責任及逃漏稅嗎

rogerkuo2001.tw wrote:
很簡單,熱門的店面,...(恕刪)

我再發1000.-去公證

F20-ALEXWU wrote:
然後房東會把補稅資料寄給你.....
因為當初你是同意才簽約的.......
這是合約耶


這合約跟本就是違法
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的....

像那個什麼性愛契約
也是自己在那簽爽的..

要合約發生法律效力
前提當然是要合法
逃稅這種不合法的東西
寫到合約裡,還想要法律承認它的效力??????

afa60 wrote:
那如果我們去買東西
店家問我要不要開發票
我說不要開發票
這樣店就都沒責任及逃漏稅嗎


店家當然有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設立公司行號買賣就要開發票(依法有些店家可免開者例外)
違者依法開罰..

可是法律沒規定消費者一定要拿走發票..
所以你是消費者,沒拿發票沒違法

但店家不開,他就違法
firedragon wrote:
這合約跟本就是違法在...(恕刪)

不是喔.合約裡一定寫說:
如有稅務費用產生由乙方繳納
這是說得過去的.....民法

並不是..說不繳.而是誰去繳納筆費用

答:
律師表示收入報稅本就是國民應盡之義務,租金報稅則是房客應有之權利,不可在房屋契約書上用『不得報稅』等文字,來限制房東、房客行使權利及義務。但契約中可註明所產生之稅金,由房東或房客負擔,若契約明定由何方負擔,則照契約內容行使之。

這邊也說明了為何很多房客寧可不報稅
因為像.不得報稅.不得加稅.申請抵稅.不得當兵..這些文字法律上是沒用的...

只能對產生的費用問題.另訂條約...其實是一種協議條約.........
不管是醫療費.學費.路費.產生的稅金....等等....都是可以用合約形式.規定由哪一方負責支付.......這再民法上面是成立的 .

我看我還是多念點書...看看能不能也當個可以收租的
法律真是兩面刃
請問一下,有去法院作公証...
國稅局卻認為 "房租應該沒這麼少" ,開出補稅單...

問題是...就真的只收這些租金而已啊!!
每年繳那張補稅單,繳的很不甘願...

有辦法去做什麼動作處理嗎??
我之前住套房租金 7XXX, 一年 84,000, 根本還不到標準扣除額 104,000....所以報不報稅對我來說根本沒有差....

當然,租金貴一點的套房或整層的可能就會達到列舉扣除額...

今天如果房東有報稅,他有可能把稅金轉嫁房租 5%, 也有可能把租金打95%折直接台面下交易即可....有時候對於雙方都是省得麻煩吧...就當現金交易啊...
我的房東是在換約時把租約中的租金減半,但實際上每個月我還是要付全額租金...
firedragon wrote:
這合約跟本就是違法在...(恕刪)


崔媽媽租屋報稅手冊→房客常見問題8
http://www.tmm.org.tw/pub/tax-3.htm

崔媽媽常見案例2
http://www.tmm.org.tw/pub/tax-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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