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FIRO1111 wrote:
事情是這樣 房子已經過戶 權狀也在我名下 文件也是在我手裡 就因為 有漏水問題 我遲遲未交付(有千尾款本票) 剩於幾萬塊尾款 賣方說我很煩人不賣我了 我心想房子漏水你要負責不是嗎?(有簽瑕疵擔保 但是後面又寫依現況交屋) 房子都在我名下了 她怎麼可以這樣 更何況我是用貸款
我想知道 對方這樣作是否有理由????? 因為對方就是不處理 漏水問題 然後就說不賣我了
房子已經過戶,但尚未交屋也未交付尾款,並不算交易完成。
漏水的問題
若你在簽約前已經知道漏水或是這個漏水明顯易見,但並未寫在契約中,或是口頭提出且獲得承諾並有證人,則賣出人不須負擔這個瑕疵。(民法355)
若你在簽約前不知道有漏水或是當時漏水尚未發生又漏水不是明顯易見,則賣出人須負擔這個瑕疵。(民法359、360)
若是在簽約後交屋前才發生漏水,則賣出人同樣必須對物之瑕疵做出擔保。
交付尾款是你的義務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是你的權利(請求權有6個月的時效)
他不能不賣你,除非你們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建議你若是
漏水並不太嚴重(1-2萬就能解決的話)就鼻子摸摸算了吧!
漏水嚴重的話(10萬以內能解決)先交付尾款,並拍照存證,然後寄出存證信函,信函中寫明你的請求項目,並提及損害賠償,除了幫你修復漏水或是價金折讓請求返還外,再提出其他的損害賠償。
漏水非常嚴重(非幾10萬不能解決)的話,要求屋主賠個5%-10%,然後解除契約(難得他想解除契約)。免得日後問題一堆。
祝好運
1.先講本票的問題,本票可以直接去法院裁定(形式裁定),拍賣發票人財產;發票人如對額度有爭執須當原告,舉證責任較重。
2.如果已經過戶,且已交屋,那就只要擔心對方把本票拿去裁定。
3.如果已經過戶,但尚未交屋,那賣方是有合法占有權源(主張物上請求權地沒用),可以拒絕交屋,買方負擔利息,卻不能使用收益。
4.解除有二種,一種是合意解除,另一種是重大瑕疵,漏水不太可能屬於重大瑕疵,如果賣方要解除,也須買方同意。
5.一般漏水有二種,一種是滲水,一種是漏水,大部份都是滲水,不太清楚簽瑕疵擔保的情形,不過依一般
狀況,法院會認為交易跟瑕疵擔保是二件事。意即買方要主張漏水修復跟付清買賣價額是屬同時履行的話,是會敗訴。
CEFIRO1111 wrote:
事情是這樣 房子已經過戶 權狀也在我名下 文件也是在我手裡 就因為 有漏水問題 我遲遲未交付(有千尾款本票) 剩於幾萬塊尾款 賣方說我很煩人不賣我了 我心想房子漏水你要負責不是嗎?(有簽瑕疵擔保 但是後面又寫依現況交屋) 房子都在我名下了 她怎麼可以這樣 更何況我是用貸款
我想知道 對方這樣作是否有理由????? 因為對方就是不處理 漏水問題 然後就說不賣我了
尾款只剩幾萬元, 那就代表已經來不及了, 下一次記得簽約內容要將驗屋條件白底黑字寫明白, 並且要求驗屋無誤後, 或是問題經雙方協調合意後續處理方式後, 合約才正式生效
台灣的仲介只重視快速成交收費, 因此也要留意委託書內關於成交的定義內容, 白底黑字寫清楚, 這是買方的權利
現在能做的就是將相關利益關係人後續聯絡方式白底黑字寫清楚, 真發生重大問題, 存證信函才有去處, 不過就算打贏了, 人跑不見了, 或是找不到對方相關可求償的資產與帳戶, 對方耍賴不理會, 又是一陣麻煩, 這種曠日費時的事情, 大多數狀況都是自認倒楣收場, 除非是過於嚴重損失, 方會提起告訴, 因此目前賣方會一付無所謂態度是有道理的, 賣方說不賣你, 也是嘴巴講講, 若當你有意要解約, 賣方會主張解約原因在於買方你這邊, 要求你負擔所有程序費用, 甚至還會要求你賠些錢給他, 那麼你還有可能解約嗎?
只能說台灣的仲介素質非常非常的爛, 仲介模式也非常非常的奇特, 是一種合法金光黨事業, 權益只能靠自己小心謹慎去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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