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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問題~~拜託了

midnight5135 wrote:
可以無條件中止合約嗎??...(恕刪)

債權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原則~~~意思就是說就算他沒有取得全部的持分~也是可以跟你簽合約的~~原則你的契約是有效的~~~~~~~只是最後對方沒有履行契約的時候是走締約過失or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若是他在交地給你前能夠補足所有持分就沒有問題~~~~~
afs123493 wrote:
債權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原則


沒錯,我也可以把隔壁鄰居的家賣掉,重點是在能不能登記(履行契約)的問題而已
感謝大家的回答!看來這點是行不通了!要再想其他點了

afs123493 wrote:
債權契約~不以有處分...(恕刪)


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契約內容明知或可得而之登載不實者,不在此限。

我覺得你把你房子的問題說給大家比較有機會吧= =a
感覺應該是風水瑕疵上的問題吧?

omega666 wrote:
契約內容明知或可得而之登載不實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難道我的民法是山寨版~怎麼沒有不在此限這句?????
請參考前大法官王澤鑑老師~一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再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三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等相關文章~感謝~~~~~~

afs123493 wrote:
民法第153條:「當...(恕刪)


依照法條平鋪直述當然沒有不在此限一詞,小弟僅針對"契約登載不實"該案例所載權利範圍)無效之主張用詞。
我覺得a網友的回答比較正確

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六七九號判決:
「買賣契約之成立,非以出賣人對於標的物有所有權為要件,設共有人未得他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出賣共有物,其買賣契約並非無效,僅對於他共有人不生效力而已,且得因共有人之事後承認而溯及既往發生效力。」

契約登載不實是否形成買賣契約無效? 應該也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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