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dnight5135 wrote:可以無條件中止合約嗎??...(恕刪) 債權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原則~~~意思就是說就算他沒有取得全部的持分~也是可以跟你簽合約的~~原則你的契約是有效的~~~~~~~只是最後對方沒有履行契約的時候是走締約過失or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若是他在交地給你前能夠補足所有持分就沒有問題~~~~~
omega666 wrote:契約內容明知或可得而之登載不實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難道我的民法是山寨版~怎麼沒有不在此限這句?????請參考前大法官王澤鑑老師~一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再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三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等相關文章~感謝~~~~~~
我覺得a網友的回答比較正確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六七九號判決:「買賣契約之成立,非以出賣人對於標的物有所有權為要件,設共有人未得他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出賣共有物,其買賣契約並非無效,僅對於他共有人不生效力而已,且得因共有人之事後承認而溯及既往發生效力。」契約登載不實是否形成買賣契約無效? 應該也沒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