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那個好像是透天建案,不過那是意外不是自殺,一般人應該也不想碰了啦! 如果想撿便宜的話是可進場.大樓公設部份應該不算,不過還是有人會問,我同事買頭份的馬可波羅建案,就是有人在頂樓跳下,後來整個建案被豐邑包下後繼續完工,目前也住的差不多了吧!
uwap2010 wrote:你買的不是凶宅 但是每天要搭電梯 應該很毛...(恕刪) ...每天要搭電梯 應該很毛 +1.....前陣子大樓電梯常故障, 有時門開在兩層樓中間.......個人覺得在電梯裡的兇案比中庭的要嚇人.
g83mi wrote:夾死在公設的應該算,...(恕刪) 學弟下次要請教專業一點的老師1.凶宅的定義在實務上是以發生在屋內2.死亡地點在頂樓.樓梯間等其他共有部分.甚至雖從那幢房子跳樓.但是陳屍在中庭依照實務均不算凶宅3.告訴各位一個觀念.凶宅不屬於實務上的物之瑕疵.如果無意間買到凶宅.朝這個方向去要求解約是比較不會有勝算.要從對方隱瞞重大事項去主張.比較會有勝算4.有興趣的各位去看看各大仲介的不動產重要事項說明書中的這一條.(標的物在屋主產權內是否發生自殺或他殺事項)請注意.各大公司均只強調.在屋主產權內有無發生.有些不肖投資客就會買了凶宅後主張在他產權內沒有發生(產權內包括時間跟標的物的範圍)來逃避凶宅的規範.這時候你就要舉證屋主明知而未告知比較有勝算凶宅我賣過7間.凶宅不是不能賣.重點在於要告知對方.買賣是歡喜甘願的.不要因為一時的貪念造成事後一堆麻煩.
凶宅如果牽扯到買賣,要以門牌為主,電梯屬於公設,所以整棟獨立門牌在法律上皆不屬於凶宅定意(非自然身故死亡)只是買方會毛,賣方會心虛。給你一個觀念,今天兇手從六樓家中殺人,一路追殺到五樓,然後被害人死在樓梯間,六樓開始殺人的房屋也不算凶宅,要看最後被害人死在哪,而最後命案地點就是兇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