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ctw wrote:我家的情況是會(因為目前住的不是去年第四季買的房子,而是快10年的房子)所以應該不符合一買一賣的例外條件 奢侈稅只針對持有未滿2年就出售的房子你家持有快10年了不論是什麼原因、如何買賣為什麼會被課奢持稅????????????????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那就看B的買方出現了...(恕刪) B的買方當然尚未出現,不然我今天就不會發這篇抱怨房仲的文所以除非在6/1之前可以將B賣掉,否則就會中獎了?另外那天的仲介是有提到可以將自用住宅從 A 改登記成 B (戶籍遷進B)賣出後,最後去買 C ,這樣可合法規避掉嗎? (只需另外負擔A的房屋稅)
很多「專業」的房仲,其專業強項為專業的「話術」,看來這位房仲專業能力不夠。至於客戶重視的屋況判斷專業、房價鑑定專業,房仲們是近乎沒有的。房仲討好了賣方,等於是犧牲了買方,讓買方滿意了,相對於讓賣方不爽了。在服務費以趴數計算原則下,賣越高就是賺越多,所以只好犧牲買方,以成全賣方與爽了仲介。不管買賣房子,找了仲介,就是要釘,要很兇夠狠的釘,動輒數十萬的服務費,大家認為應該要有什麼品質?把房子掃乾淨?帶看屋?擺廣告牌?買賣雙方聯繫?售後品保服務?這樣價值數十萬?說難聽點,上酒店也不用這麼高的服務費,但是一定讓你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