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你知不知道約定好要買...(恕刪)
聽你在胡說八道
你是沒去逛街買東西嗎?
你要先付點錢才能問價錢,殺價嗎?
殺了價就非買不可嗎?
搞亂這世界的就是你們這些人.
基本的民法都不懂,還在這邊胡扯
這樣都能做仲介?
---------------補
其實開板已經把事情說的很清楚了,
但是某些板友,或許因為不甚瞭,有意或無意誤導,
將斡旋金合理化,正常化,甚至變成必須.
因此才有以上的比喻.
契約的要約,承諾,以及拘束力,大家可以參考民法153~163條
上網打個關鍵字也有很多精闢的解釋.
只想告訴大家
斡旋金本來就是仲介無中生出來的,只是另類的要約方式,
只對仲介有好處,(錢握在手了,比較可以予索予求)
而且在付了斡旋金後,買賣雙方在心理層面會變得比較盲目.
錢都花下去了,當然要拼下去;
錢就在眼前,很難不把他放進口袋.
其實合理的要約書,才是3方最好的保障.
因此內政部才會推 定型化要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