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市議員, 跟市府地政官員只是 " 地方 " 官員,僅是嘩眾取寵
土地法老早就這樣,無強制性, 並無確實可執行方式, 也無罰責!
同樣的討論, 也不是第一次
程序上, 房客根本無法拒付 ! 因為他沒法確切查証得知數字..
若斷然自行臆測估算, 未經查証, 徑行拒付, 無法合於契約約定下
反而是房東先佔上風, 變成房客積欠先
待積欠兩個月後, 房東就可以處理掉房客
現在人都只看到自己想看的, 沒用大腦
腦殘的是撿到雞毛, 就以為拿到令牌的人
那種三七五減租精神的法令, 早就不合時代,
根本沒人用, 老掉牙了, 議員拿出來教人不怕人家笑!
試問樓主 :2.8% 數字何來?
你有看過那裡教人這樣算?
人家新聞裡說的算法, 有仔細看否?
有注意看人家文中用的字眼 " 估算 "?
土地登記謄本(房屋地價稅單)
房屋的課稅現值
這兩樣資料,你有法子拿到?
把自己算自己的模式,兜上過時法令,就拿出來嘩眾取寵
卻沒有先想 : 你無法算別人的 !
且, 又無罰責, 就算要閙, 要訢訟
租金,也不是地政裁決了就算, 屋主仍可主張契約內容租金, 照樣可催討
頂多, 就只是再被捅一刀國稅局, 屋主大不了都報稅, 那還會屌這土地法?
出租這種事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市場雙方早就都明白這種平衡
早就沒有房客會想這樣鬧
不然那些租店面的租客, 早就造反了
那輪的到租住客
這種租金上限用法的解釋, 跟民法契約是矛盾的
(地政人員只會解釋地政法條, 不懂民法, 也不管你拒付後面的事)
都沒看清那議員說的, 房東仍可再訴訟...
若房東仍不願意依地政處減定的金額收租,房客可向國稅局投訴。
投訴而已嘛 ~ 大不了以後都報稅而已嘛, 租金還是得照契約收的
大家都忘了, 租約裡通常會加一條:
租賃期間內之因租賃所得應納之綜合所得稅,由甲方負擔。
稅額再轉嫁回房客, 等於漲租...搞了半天,吃虧的是誰?
金豪洨的討論...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WASABI1971 wrote:
起肖嗎??
2000萬的房子租金要5.6萬??要租給誰??
我家這兩千多萬的也只租兩萬多....。
你誤會樓主的意思了,
他說的5.6萬是 年租金, 不是月租金
其實,樓主的計算方式是完全誤解了法條意思
1.房價不是以市價計算,而應該是以申報總價計算
申報總價 = 土地公告市價 + 房屋課稅現值
2.他所說的年息2.8%, 根本沒那個東西, 法條中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所說的就是以
申報總價一年的年息以百分之十計算為上限
以我在板橋的一間房子為例,總市價=1100萬,土地公告市價=23.2萬,房屋課稅現值=52.2萬
申報總價 = 23.2 + 52.2 = 75.4萬
年租金上限 = 75.4 x 10% = 7.54萬/年
月租金上限 = 7.54 / 12 = 6283元/月
以目前大台北的實際房租來說,大概都在法定租金的 2.X ~ 3.0 倍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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