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sion wrote:well ....應...(恕刪) 當初就是有簽委任(當初家母不知行情,被房仲拉著走,騎虎難下),但是以誠信原則的話,不是賣方出多少錢,房仲就應以多少錢來告知嗎?目前就是懷疑一開始房仲就有收到較高價格,但是偷偷找人出價送過來給我們!所以才會突然變更過戶人。小弟是想收尾款前找過戶人直接當面確認!是不是房仲在搞鬼!PS:三次收款都有到房仲那邊去!也都有看到“人“!(疑似人頭)也都有請代書到場!
markkyoto wrote:大哥...你賣我49...(恕刪) 這樣是可以理解!不過那簽契約是要做什麼?房仲自已把錢掏出來就好了啦?為什麼要簽約?還找了一個不是要買的人來簽約?這是我覺得最不合理的地方?小弟只是不爽房仲賺差價!還在一開始就說不可能會有賺差價的狀況!(當初有簽專任)
這種問題 通常不會發生因為這種是金主 仲介 人頭 甚至代書的問題好像沒有人會去想到是出賣人的問題因為出賣人如果過戶的對象發生問題時通常是有人作梗吧! 怎樣也不會是你阿當然排除你如果蓄意過戶錯人的的話這樣說 您明白了嗎?
先撇除樓主是買賣農地的部份若以主題而言簽約人與登記名義人不同是絕對可以的除非有特殊約定(不過應該是不會有人會去特別註明的)之前在銀行承作房貸業務時,有時會遇到買賣簽約後因承買人信用不佳或收支比過於懸殊無法給予要求的貸款成數(代書會於完稅前確認銀行核貸與否)一般會趕緊換銀行,在不然就必須找位資歷佳的聯貸借款人另一途就是變更登記名義人,這些在實務上都會碰到的那屋主不太可能跟對方說不行,我只賣給簽約的人吧只要買方都依買賣程序走,沒理由說對方違約當然我能理解樓主的疑慮,除非您有很明確的證據證明其中有詐術存在,不然是不能說這樣是不對的其實就像樓上幾位先進所言,在出售時,接受了那樣的價位就別再去想其他的事了,只要去關心一切程序無誤就好了祝您後續一切順利
blackmeat wrote:這樣是可以理解!不...(恕刪) 這是不是俗稱三角簽還不知道,但是就算你當面問買方,也絕對問不出個所以然,真要搞三角簽也不會讓你知道,因為早已跟房仲配合好啦~我是比較不建議你問下去,錢有收到比較重要~!如果我是買方,就算是單純為節稅,也會隨便掰個理由給你聽,畢竟房地產投資太敏感,誰也不想惹麻煩,講越多只會惹越多麻煩!建議你不要多想拉~完稅、交屋、收錢~!錢進口袋比較重要!
blackmeat wrote:假設有一買主A 出600萬但房仲找一人頭B向賣方出500萬,與我方簽約(假設定底標是490萬),然後過戶時,過到真正買主A!房仲從中可獲利100萬咧!...(恕刪) 你說的事情房仲天天都在作但是至少那價錢是你接受同意的你沒辦法解約不甘心的話,找出買家對質看看如果你們雙方確實都認為受到損失,也都吞不下去的話一起找律師看能否告房仲詐欺吧辦不到的話,就別多想了 卡早睏卡有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