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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多人繼承問題

如果繼承人往生也有老婆或子女
還是由有繼承權的子女繼續繼承他的持分
大家分到的還是一樣
應該不可能會多一份給大家均分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繼承事實發生後,要跳過子輩(伯父)而由孫輩(伯父的兒子)直接繼承者,現行法有一種叫做【代位繼承】的制度(民法第1140條)
但前提是,在祖母逝世前,你伯父先死亡或有出現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否則就不會有代位的問題,而且若你伯父有數個子女,也是數個子女一起代位他的應繼分,也沒辦法單獨給他兒子....
前面幾樓大大的意見你可以參考看看喔...
謝謝各位大大的說明 大概理解如何處理了 近日內會找代書談看看

感恩
escudolin wrote:
既然是這樣 , 就給阿公一人繼承

就好了丫

其他人通通拋棄繼承



這位大大別亂教~ 事情沒那麼簡單喔!


如果阿公的子女(樓主的叔伯姑姑)通通拋棄繼承的話,


(還要這些叔伯姑的下一代,也就是樓主的堂表兄弟姐妹也要通通拋棄繼承,

甚至如果樓主的阿公已經當阿祖了或太祖了,這些所有的晚輩也都要聲明拋棄繼承,

不論內外孫、甘納孫....)

結束了嗎? 呵呵~還沒喔~~

即使這些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通通都拋棄了繼承,


但是阿公還是必須要去和

1.阿嬤的父母(也就是樓主的男女阿祖)

或是

2.阿嬤的兄弟姊妹(也就是樓主的姨婆或舅公)

或是

3.阿嬤的祖父母(也就是樓主的男女太祖)


去共同繼承那房子~



以上就是照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位排序~

貼個屏東地方法院的寫法:

拋棄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

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



所以必須以上所有有資格的繼承人都拋棄之後,這樣遺產才會是阿公獨得!


拋棄繼承要注意點,別把問題越搞越大(別搞到蓋不完的章)!
應該不是八等分吧!

祖母的遺產,但當祖父還在時
祖父先分得1/2
剩下的1/2再連同7位子女,分成8等份

auburn wrote:
這位大大別亂教~ 事情沒那麼簡單喔!

...(恕刪)


>>>

是這樣嗎 ?

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權之權

所以祖母過世 , 阿公才是最優先的繼承人

阿公如果同意分配給第一順位的子女7位

才會有各分配1/8 的情形

>>>

阿公以後不在 , 在沒有遺囑下

子女是依民法1138條配偶後的第一順位

7名子女 , 這時才分各1/7

>>>

阿公老了 , 身邊如果沒有一點遺產來養老

那麼子女 , 就很有可能不孝順或置之不理

所以個人覺得阿公人還在

祖母的遺產 , 當然要留給阿公

而且子女的應繼分 , 以後也跑不掉 , 怕什麼?





台灣不是有特留份的問題嗎?
texture wrote:
如果繼承人往生也有老...(恕刪)
心的通透 並非沒有雜念 而是明白取捨
escudolin wrote:
是這樣嗎 ?

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權之權

所以祖母過世 , 阿公才是最優先的繼承人

阿公如果同意分配給第一順位的子女7位

才會有各分配1/8 的情形



誰說要阿公同意,第一順位的子女才能分配?


請把1138、1140、1141、1144及1030-1法條,全部詳細看一次,

如果還有疑惑,

請參考實際案例....2~3年前王家的遺產爭奪戰!


哈~剛看到羅氏三姐弟的法院判決結果,大約可以各分10億的新聞,

所以如果事情如你說的這麼簡單,也就不會出現這場官司了!


另外你有興趣的話,可以去找找

為什麼獨生子女與配偶如果同在一場車禍(火災)中死亡的話,

連誰先死亡的時間點這種認定也很重要!


escudolin wrote:
阿公老了 , 身邊如果沒有一點遺產來養老

那麼子女 , 就很有可能不孝順或置之不理

所以個人覺得阿公人還在

祖母的遺產 , 當然要留給阿公

而且子女的應繼分 , 以後也跑不掉 , 怕什麼?



看你這樣寫,我不知道該說你是太天真、太理想化了,還是社會經驗不足?

贈與這兩個字有聽過吧? 你可以去了解看看贈與可以玩出多少花樣!


kuofm wrote:
應該不是八等分吧!

祖母的遺產,但當祖父還在時
祖父先分得1/2
剩下的1/2再連同7位子女,分成8等份
...(恕刪)



我們常說的先分一半,其實這個先分一半,

常讓人誤以為配偶可以先拿一半的遺產,但其實是先分財產的一半,


所以要先看配偶有沒有必要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而不是直接先分1/2遺產,



請注意差額這兩字!


1.如果阿公的財產多於阿嬤,根本不會有先分1/2這回事,


2.如果阿公財產比較少,那阿公就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是先把阿公和阿嬤兩人的財產相加/2 , 用遺產把這差額先補給阿公之後,

剩下的遺產才再和子女繼承均分~






auburn wrote:
我們常說的先分一半,...(恕刪)


解釋的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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