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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賣方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lienly wrote:
履保..........(恕刪)

我也想跟他簽履保,但他應該是有急用要先拿到現金
所以不願意跟我簽履約保證,代書是由我這邊找的...
交給代書去辦可以保障我嗎?
300多萬的房子,用印的時候要匯125萬。
我當您一般條件好了,貸7成。
等於是您要先付他約4成房價。
最後貸款下來再拿走那一成款。
一般來說 如貸七成,簽約 用印 完稅 30%
付款方式買賣雙方協議即可。
除非他有急用,建議找熟識的代書並作履約保證。
並留意剩下的款項是否可以塗銷抵押權設定。
如果抵押權設定/1.2是剛做設定而又高於(成交價-125萬)的話
真的風險很高,真的建議房子不要買,錢不能給他。
如果當初他是貸八成以上,真的要是錢拿了跑了,
如此屋主不旦當初自備款湊齊,還帶了一筆錢走
房子他也不要了。那真的是.....
屋主銀行如果有違約金這塊,表示他買的時間點不會是太久。
查一下他的購屋時間外加就推論最壞他有兩年寬限期好了
您想想他本金還有多少???
小心您尾款無法填平他的貸款,找不到人那就糟糕了!!
屆時要如何處理???
您是首購,遇到自售型的賣方,建議您當心點,
不是說自售不好,當然可以免去仲介費用。
但是拿走四成款的屋主,而房子根本沒清償並過戶到您名下
欸欸~小心點~我覺得問題大到不行,
別成交!!!!很怪!!!

kuanching wrote:
300多萬的房子,用...(恕刪)

謝謝 看到您的文章深思了很久
當初下訂時他內容並沒有提到履約保證的部份
若到時候他不簽履約保證
我方就不買了
這樣算違約嗎?(下訂時有給訂金五萬了,會不會要不回來?)
下訂的時候他有說要先付125萬現金給他嗎?(白紙黑字)
我覺得這種沒經過仲介的事情要自己去喬好這訂金五萬真的是很麻煩跟討厭
有沒有做履保這問題我覺得事小,
畢竟履保的追討款項過程基本上也是法院那邊跑到您精疲力竭。
其實您所要的很簡單就是銀貨兩訖。
但是您這筆買賣我個人覺得安全性低且是風險很大的買賣。
您如果要解除這筆所謂的訂金甚至討回
我的想法是 中間有仲介溝通是比較好拿回
但是已經給了屋主,就先好好溝通吧,他肯定說是您毀約在先而不肯歸還。
但是事前雙方並無協議好付款方式的話。賣方亦是有理虧之處。
那真的有的玩了。
祝您趕緊討回五萬或者他放棄買方需先給他這麼高的自備款且順利成交這房子。
畢竟您有能力貸款多少干賣方屁事,他最後還是能拿到協議的款項。
如果可以還是履保做一做。
可以配合他這種誇張要求的買方,真的請他多等等。
其實很多屋主要這種金額的真的是有,但是要這筆金額跟銀行弄沒違約問題
基本上有矛盾。
房子賣了,本來就是要塗銷前屋主設定。
你提前給他125萬他就不會有違約金??
應該是晚點塗銷才有可能吧!!!銀行還沒吸飽前屋主哪會希望他提早還??
邏輯我真的不懂了!!
不訪把你的疑問直接跟屋主講,請他修正一下。不修正請他退還五萬。
我個人認為您站得住腳

kuanching wrote:
下訂的時候他有說要先...(恕刪)

下訂的時候並沒有提到125萬的部分喔
我會再好好的跟屋主溝通看看
如果真的不成
希望5萬塊能追回來摟...
非常感謝您^^真的 總覺得差點被騙了哀
如果我是你,給訂金總有個白紙黑字吧
上面若無規範付款方式就代表到代書那邊簽約時再協議付款方式
你可以不同意如此的付款方式,他也不同意。
他不歸還這五萬,真的告到他翻掉,看你願不願意而已。
您可以直說我就是沒125萬自備款但是我貸款貸的到。
欸欸你千萬別賣別人內,我可沒說不買。
搞到他房子都不用賣了,不過挺累+花錢。
但是就是一口氣!!

kuanching wrote:
如果我是你,給訂金總...(恕刪)

嗯嗯 下訂的那張我仔細看過的確沒有提到任何付款方式
明天會再跟代書仔細討論 若他不願意簽履約(簽履約應該算是百分百保證他跑不掉了吧?因為也先拿不到錢)
就作罷了...
謝謝您喔^^
其實簽履約保證也不代表屋主不能拿錢。只是設定金額過高時屋主就是不能拿超過的訂金。
除非雙方協議好而你風險自負。
當然你不可能這樣做,而且五萬不能白賠。
建議由專業代書來對他講解,讓賣方了解如此做對買賣是多大的風險。
他不能接受,那五萬他拿了不歸還會有問題。
因為不是您不想買房子。而是對付款方式有爭議!!
訴諸法律~
可能他房子也不用賣了。
(這篇應該儲存起來,來當做自己買遇上的問題範本.....)


目前NB快沒電,到公司的時候我再把問題慢慢寫給你看吧,因為這牽涉到的問題曾除了屢保以外,還有其他部分
建議還是做履約保證比較好,先前買房子時,屋主也是急著要先拿到部份金額
但在還沒談攏時,屋主就跑路了,若遇到這情形,上法院就算告贏也很難拿到
錢,更何況你還要舉證事前就有交付一定的金額
以前我曾聽過長輩講過一種情形,有人假扮屋主賣屋,拿到錢後閃人,因為房
仲接案時沒有注意造成後續糾紛,後來許多房仲公司就有內規,業務員在簽委
託書時需要確認為房屋所有人,但若自行刊登物業的屋主就很難篩選,因此遇
到這情形,還是要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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