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自用住宅不課奢侈稅:
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適用條件與申請期限如下:
適用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土地上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
根據上面的條文來看,多間房屋只能有一處為自用住宅,那麼指要出售自用住宅這間,就不會被課稅了!
等待出售後再申請下一間為自用住宅,這樣不就安全脫逃了嗎?
除了銷貨時間會拉長一點之外,我想不通在有逃脫條款的情況下,散戶投資客有什麼好怕的?
更何況他們的貨本來就比較少
2.信託交易
台北市國宅軍宅等都有加註限制,比如說:要持有幾年才能交易
,但事實在還是有人在買賣國宅,但是都沒滿年限就交易的,
這是因為採用信託交易,簡單來說就是透過信託,讓房屋的過戶時間在兩年後成立,這樣也是可以安全脫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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