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法官有去打聽當時的行情嗎?2千多W用1千多W買到還說'高價'......可能是憑她高興就說凶宅和房價無關?發生一家五口命案的洪若潭住家,是占地約一公頃豪宅,以當地的建地行情估算,約值二、三千萬元;但就是因為當時命案讓豪宅變「凶宅」,法院拍賣時幾乎是無人敢標購,唯獨李世傑毫不忌諱,以一千多萬元標得,他的膽量,令人咋舌。正港帥過頭 wrote:法官並以洪若潭全家命案為例,還是有人不畏懼「超自然現象」,高價買屋~~~~~~~~~~~~~~這個例子不好,因為,買方買的不是高價是低價。所以,是跌價,受影響。
看來高雄的法官比較明理.阿彌陀佛.========跳樓死在屋外 法院判定兇宅一般人認定的兇宅,大多是指房屋內發生兇殺案或是自殺案,但如果跳樓,人死在屋外,這種房子未來也有可能被列為兇宅。高雄市最近就出現這種罕見判例,一名男子去年買房後,住進去才聽說十多年前,有前屋主在此跳樓自殺,新屋主自覺被騙,一狀告向法院獲得勝訴。■ 前屋主親人跳樓 買方解約拒兇宅 呂姓男子提告指出,去年三月,他以220萬向張姓仲介,買下位在左營區重立路一棟大樓十三樓,但他搬進去之後,才聽鄰居說,民國八十五年間,原屋主的岳父曾在這裡跳樓自殺。 呂姓男子認為張姓仲介故意隱匿事實,未告知他買的是兇宅,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除了還他原先的購屋款項外,加上仲介費,契稅及登記費用,一共 228萬2958元都需歸還;但被告仲介辯稱,她從法院買到這間法拍屋,投標前還確認不是兇宅,她認為,就算屋內有人自殺,人死在屋外,也不應算兇宅。■ 法官判定兇宅 非以死亡地點為主 但法官表示,判斷房屋是否為兇宅,應該考量事件發生的經過,時間長短和因素,並不以發生兇殺或自殺的人,是否死於屋內為必備條件。根據警方的資料,原屋主的岳父當年是在房屋內跨出矮牆跳樓自殺,這戶房子就應屬兇宅,判處仲介敗訴,解除房屋買賣契約。
正港帥過頭 wrote:法官並以洪若潭全家命案為例,還是有人不畏懼「超自然現象」,高價買屋 這法官的思考邏輯顯然有很大很大的問題~~不知道理則學是怎麼念的~~居然會引用特例來作為判決的依據~~這樣的話,真的就是她說了算~~沒有一定的準則了~特例就不是常態~怎麼可以拿來討論~~
明明是二件不同的事,怎會有特例問題?一種是將兇宅賣給善意的第三者也就是他人(不管有心或無意),造成別人房價的損失,你說法官能不判賠嗎?另一種是亡者自殺或他(凶)殺或者意外(非自然因素)造成凶宅所產生的損害,你說法官要判誰賠?我想就只能從死者的遺產,或造成死者的兇手賠吧?跟他們的家屬沒有關係吧!!若有關係要賠償,乾脆滿門抄斬算了...你說,這二件事件有相同嗎?我認為這位人性法官,對這一件事件的判決上沒有問題!!雖有不當引用,但瑕不掩瑜!!
我認為是無關的畢竟主要來說,屋子賣不賣是屋主的權利跟附近的中古屋價差140萬,要求對方家屬補償屋子賣多少有時也跟房仲業者有關當用主觀販售來看時,自然難以求償而且就警方的結案是認定這件事故是意外死亡而非自殺死亡認為對方是自殺死亡的是原屋主這點又有衝突,因為屋主的認定跟警方和家屬認定不同因為法官要認定這間屋子是為凶宅前得先推翻之前警方所做的結案報告就法官而言 原屋主連警方的意外死亡都尚未推翻就來要求賠償這點,法官也很難判贏吧
引用***■ 法官判定兇宅 非以死亡地點為主 但法官表示,判斷房屋是否為兇宅,應該考量事件發生的經過,時間長短和因素,並不以發生兇殺或自殺的人,是否死於屋內為必備條件。根據警方的資料,原屋主的岳父當年是在房屋內跨出矮牆跳樓自殺,這戶房子就應屬兇宅,判處仲介敗訴,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從起跳點算起???????????算凶宅!!!!!!!! 法律哪一條說的?況且那時人還是活的!那"摔死在那一地點"呢 ???????算兇地?????? 摔到地上那時人才是死的吧!活的定義,死的定義,法官傻傻搞不清楚!死的人可怕? 活人害人才更可怕吧?有人住在兇宅裡幾十年,也住得好好的,還升官發財,那凶宅有何不好?投資客當然會敲鑼打鼓的說因為是兇宅,可以便宜買,才有獲利空間!就像前面有人說的對,"帝寶"有兇宅,原本價值2億,可能只要2千萬嗎?那我一定去買,但是因為是"凶宅",管理費也要比照"凶宅價"打折!凶宅和房價一定有關,若是自住,也不打算賣,價錢便宜買,就算賺到!
那個法官好可憐..又一個法官莫名其妙變恐龍法官了...請看一下原告主張的是啥訴訟標的..是侵權行為不是契約關係...舉例而言有個人要去賣房子結果被路人撞,害他沒賣成,少賺1000萬,請問路人要賠1000萬這部分嗎?不用!但今天你和屋主訂約買房並且你已經找好另個買家,預計轉手可以賺1000萬,結果屋主竟然一屋二賣,你可以和屋主討1000萬嗎?可以!!!今天同樣給這個法官審案好了你買到凶宅,賣方未告知,你想解約或減少價金..我跟你保證這案子你會百分之百勝訴..侵權行為損賠和契約債務不履行的損賠構成要件是完全不同的..記者常寫一些很"聳動"的用語,結果常造就一堆莫名其妙的恐龍法官出來(當然,有一些是真的有問題)..大家天天喊司改,但內行人都應該知道問題最大的核心根本不是在法院這邊,是在立法院那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