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偵組 wrote:
現在就已經房子買不起...(恕刪)
joeLai6282 wrote:
我有跟你一樣的需求 ...(恕刪)
jason_uniq wrote:
都已經告訴你修繕ok...(恕刪)
sunfire1124 wrote:
以前也沒那麼多規定, 六法全書中哪一條說借錢要這個要那個, 這個不過是
行政命令! 非常擾民的政策! 真正的投資客用這種方式才擋不住! 銀行說如果是
買賣件的話會比較單純, 如果要照這種方式, 投資客可以找個家人當買主, 然後高價賣給
家人, 家人再跟銀行貸一筆錢給投資客再去炒房, 你瞧, 這樣子央行的政策不就破功了嗎?
以上這個方式我後來又去問了銀行的小姐, 是可行的, 成本也最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