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應該只是假象~
抓幾個人出來打打~
做個樣子~
台灣的公務員效率不會那麼高~
要抓投資客還不容易~
去看房屋就知道了啊!!!
去掉謄本就知道了阿~
但是放四年才賣的投資客應該就抓不到了吧~
或是隔套房的投資客~
HSDPA wrote:
用公告現值申報所的稅...(恕刪)
之前看新聞訪問財政部,國稅局的官員,為何不追查炒房客逃漏稅,
他們的回答是是難以查核.
PS:
所得年度係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計算方式如下:
一、 個人出售房屋(包括車位、被法院拍賣、或與他人交換房屋,或以中途變更名義方式出售者),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以其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
二、 又如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則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
三、 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所定之標準,按房屋稅課稅現值一定比例計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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