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每個地方政府的工務局解釋都不同吧我之前問過台北縣政府的工務局有關電梯使用的相關問題得到的答案是1. 如果社區公設的電費是由管理費支出的話,管委會有權限制不繳管理費的住戶使用公設,唯不得妨礙住戶使用自有產權的權利,也就是說,不得以磁扣限制住戶回家或使用自有停車位,但電梯是可以的2. 如果社區公設的電費是合併在住戶的台電電費單中的話,那麼管委會就沒有任何權力限制住戶使用公設sendoffy wrote:台北縣政府工務局與某...(恕刪)
這是中央主管機關的解釋部分內容供參考按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於緊急用昇降機間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乙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無明文限制,惟依本部88年7月21日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釋,緊急用昇降機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至於貴府研議,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始得於緊急用昇降機設置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該刷卡機或類似管制設備加設與消防設備或設施連動管理裝置,並於災害發生時可進行自動與手動取消管制等措施乙節,因就該連動裝置及取消管制措施是否未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尚不可知,故緊急用昇降機似不宜設置刷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