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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間透天厝,土地與建物可以分開登記給不同人嗎?

如果你的土地權狀上權利範圍是全部

那麼不受公寓大廈條例限制

可分開登記...

如果是持分那就不行

可向地政事務所詢問!

PS:現在有些還是 大樓或公寓是土地建物分開登記的情形,
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佈之前就完成這種方式登記的
敗就敗,人生的目的就是敗到最高點,不過要先賺錢才能花錢喔!
據我所知道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跟土地權產登記應該是2件事
條例是管社區內的事務跟土地權產登記應該無關

richard61 wrote:
閣下可能有些誤會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立法院通過, 總統頒布的法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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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中華民國憲法呢 ?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3370&CtNode=904&mp=1#2

憲法保障人民生命 , 財產權的自由

根據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內容: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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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位階 , 高於其他法律

所以個人認為土地及建物是可以分開登記給不同人的







哪一條禁止分開登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6-01-18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59-1條條文


第2章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白話的說就是你買大廈分的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基地是不可分開登記買賣的,這是為了化簡產權問題,至於透天沒有相關規定,則可以分開登記

ex:甲向乙在乙之A地登記地上權蓋透天厝,土地是乙所有建物則是甲所有

yaki1234 wrote:
第2章 第四條 區分...(恕刪)


真的不行

我問達人

除了大樓

公寓也是

0924423 wrote:
真的不行

我問達人

除了大樓

公寓也是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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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行嗎?

假設使用債權方式

強制執行不動產(公寓或大樓)的建物 ,或土地其一

法院會不準強制執行嗎 ?

拍定後 , 無法執權利證明書去辦理移轉登記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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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只是小小的一個行政法

就只為了簡化產權問題 , 限制人民財產交易的自由

那民法的繼承怎麼辦 ?

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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