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61 wrote:
閣下可能有些誤會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立法院通過, 總統頒布的法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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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中華民國憲法呢 ?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3370&CtNode=904&mp=1#2
憲法保障人民生命 , 財產權的自由
根據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內容: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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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位階 , 高於其他法律
所以個人認為土地及建物是可以分開登記給不同人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6-01-18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59-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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