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KKK wrote:
看合約是最準沒錯不過...(恕刪)
您確定您讀的是中華民國民法
為什麼您的債總觀念很奇怪
後面沒讀過法律的
都有那種生活體驗
您不按照契約履行
就是債務不履行
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學說有歧見 但我學的是請求履行利益的賠償
也就是下面大大的生活體驗
就算債權人選擇解除契約
那還是可以和您請求信賴利益的賠償
至於有些人講的不合理
是情事變更啦 輕率急迫無經驗 顯失公平 誠實信用等等
但我看來沒一個會成功
至於10% 您覺得不公平 對方還覺得仲介把損害的範圍控制在10%不太公平呢
前面還有人說扣押對方房子 那您要花成本去扣押對方的房子 而且您契約都簽了
法官會讓債務不履行和官司比較會敗訴的一方去扣押對方的房子 嗯
我個人倒是認為
您的買賣合約未屆清償期 您真的不想買 就快點表示拒絕給付
讓您的對手方 開始思考如何走下去 至少不會讓賠償範圍一直擴大
然後看是調解 和解 都比上法院好
套用一句補習班律師的話 合約一定要看清楚再簽 否則別人把您賣了都不知道
而且一般下訂金應該還沒簽約 您簽約了應該就要簽本票了
本票是不需要訴訟 直接就可以當強制執行名義的
而且仲介的代書已經在過戶了 還是您只是付斡旋金
這可差很多 兩方沒簽約 只是付斡旋金 那斡旋金就當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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