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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一樓前庭與二樓以上產權疑問

arithman wrote:
我有個疑問,台北市很...(恕刪)


歸1F 所有 +1

這跟早年頂樓的人 會把屋頂加蓋的意思 類似....
我只是好奇如果從法律層面來看理應怎樣
以往比較常見有的公寓有地下室, 就被一樓住戶佔用, 住頂樓的, 就在頂樓以上天台加蓋佔用
我覺得凡是佔用的, 於法無據的, 他違法佔用就是違法佔用, 這是一回事
至於某些地區這已是甚麼無法改變的亂象, 或是甚麼多數人認同的結果甚麼的, 那是另外一回事囉
所以我是不太贊同講說"歸"一樓所有這說法, 除非於法有據

而會提出這一點, 是近幾年我才開始在台北市發現有那樣具有前庭的公寓, 也許我以前就看過了, 但或許沒看到一大片都是這麼蓋的, 所以不太有印象就是了

倒也不是想要去告甚麼, 現在住的是老婆親戚的房子, 觀察到這樣現象好奇就是了

arithman wrote:
我只是好奇如果從法律...(恕刪)

這類型的公寓在台北市很多,大多位於大馬路後方巷弄內,一樓住戶大多將前院加上採光罩或鐵皮屋頂,配合地界線圍牆圈成私有間或當停車位使用,仔細觀察一下應該很常見......

後院空地則大部分都是搭建起來當廚房,加建的廚房地板下通常是化糞池!
戲台下站久就是你的.
以前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但大都遵照習俗, 庭院屬1F專用, 內梯B1也屬1F專用, 屋頂則屬頂樓專用. 賣的貴是有道理的.
那天鄰居3F在靠腰, 別人一句你有本事就去買1F買頂加, 他自知能力不足就墊墊了.......... 現在住的還是他媽的房子呢. 這種見不得別人好的蠻小人度量的........

arithman wrote:
我只是好奇如果從法律...(恕刪)
我家跟附近都是這種建築, 在這邊一樓的用法是:
蓋遮光罩把一樓空地上方先包起來
做個鐵捲門上頭寫上車庫
裡頭多出來的空間就拿來當車庫了
自己的車停在車庫外頭的巷道
其實說道那事之所以為何一樓跟頂樓賣的比較貴, 我覺得其實一般而言這兩個單位比較貴還有別的因素, 例如1F通常可變成店面, 不管收租或是自己開店, 所以通常1F會貴些, 單然實際上看地點, 不是每個地方店面都開得起來. 至於頂樓, 公寓我不知道啦, 大樓的頂樓通常比較貴, 因為視野比較好, 比較寧靜之類的

講到既定成俗或是說佔久了就是你的, 我知道很多這樣的例子, 暫時就不做評論了
不過想到之前看到新社區在賣車位建商的手法, 實在不很喜歡, 也許大家會發現說到處都是這種例子, 這我是不知道
建商車位定價大概有這樣的原則:
* B1 比 B2 要貴一些 (可以理解)
* 靠旁邊的車位要比左右都有車的車為稍稍貴一點點 (也可以理解)
* 少數畫起來比較大一點的車位或是長一點點的車位也稍微貴一點點 (還是可以理解)
* 車位後方有很大空地的賣非常貴 (有玄機)

來講最後這一點
因為地下室再怎樣畫停車格, 難免會有些空間沒法利用到, 但就剛好有些車位後方空間相當大, 足足還可以多畫一格車位, 但是因為畫不出車道, 所以建商還是只畫一個車位. 但這種車位比起其他最便宜的車位可以貴的20萬. 例如最差的車位70萬, 這種車位要90萬
建商的業務會告訴你這以後可以停兩台車. 好的業務會提醒你, 如果屆時管委會同意的話
理論上有買車位的人他的產權就多了車位的空間, 我是不知道細節關於車道怎麼區分, 但肯定的是車位後方的空間不會是買這車位的人所擁有的, 不管是全體住戶共有, 還是所有有買車位的人共有.
但猜測即使管委會開會討論說這些車位的擁有者不得占用, 大概這些人會抗議說當初已經用更高價錢買了, 怎麼現在不給用之類的吧

感覺上跟一樓和頂樓比較貴的狀況有點類似
其實地下室有可能是一樓付錢挖的
看地下室的大小而定

arithman wrote:
就是一樓有騎樓的,而且騎樓依法不得佔用 ...(恕刪)


老家就是這種建築
一樓通常是店面,前有騎樓
騎樓部分是一樓產權,還要繳稅
但規定是不僅要保持暢通,
除保留通道外,還要提供讓別人停放機車...
www.wretch.cc/blog/spiralman
echostar wrote:
其實地下室有可能是一...(恕刪)

也許有這種狀況, 不排除
不過單純點就講那種舊公寓再蓋的時候依法規規定必須挖所謂的防空避難室那種
我老家二十多年前改建成四層建築時就依歸定有挖地下室,而且是從公梯出入
理論上地下室空間就是全體住戶共有的

如果是自己挖的地下室,則可能有違反建築法之虞,因為有可能會危急建築安全

spiralman wrote:
老家就是這種建築
一樓通常是店面,前有騎樓
騎樓部分是一樓產權,還要繳稅...(恕刪)


聽說規定騎樓不得佔用,好像只有台灣這樣?
說是早年因為台灣多雨,所以政府規定建築必須要設騎樓
詳細怎樣我就記不清楚了
像這種例子一樓住戶是有點悶啦,騎樓的地坪要繳錢,但是不能佔用....
一樓比較貴所以就是它的?
那四樓比較便宜就負責衰嗎?
哪有這種道理!

產權沒標明是一樓的,就是共同所有,
一樓只是較方便使用而已!
買貴就只是方便,地震來了,也方便逃生。

我倒是好奇若長時間不抗議叫做默認?
那該如何主張權益,免得被叫做默認,
一樓若是改建餐廳,前面裝修店面,後面加蓋廚房,
其他樓層該如何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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