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公子2 wrote:管理委員會的強勢 ...(恕刪) 我們也碰到綁住整個管委會的情況,整個社區都是租屋的套房居多,絕大部分委託同一仲介承辦,仲介順理成章成為管委會的主委好幾屆,雖然有人質疑主委最多只能當2屆,但他運用變成一屆委員後又再度當上主委,社區經費都在仲介的運用上每個人都會買房子,現在房子又都會設管委會,為啥政府在這塊不能多花點心制定一個好制度不要讓民眾權益受損
哇~~~~這是甚麼弱肉強食的世界啊 昨天晚上聽那位老伯說 對方跟他說 他們為了體諒老伯 要老伯把房子直接過戶給他們 不這樣的話 他後續生活會更慘........................真的是可惡到極點依法卻好像沒問題 假設如果這樣一次又一次的要錢 不就是變相勒索了嗎? 這是甚麼爛法律 恨 我竟然沒辦法幫老伯忙 這房子有著他們老夫妻第一次買房子的喜悅與故事 而現在老伴與兒子都不在了 只剩下5歲大的孫子與老伯 賣菜維生 昨晚電話那頭老伯聲音帶點哽咽 說:你有心就夠了 我老了 一切都看開了 命運對我一直沒變過 或許......不敘述了 我曾經有要資助的動作 卻被老伯堅決的拒絕 但我又想不出方式 所以才上來求教 我到底該怎麼幫忙 才能替他保住這房子?前面有幾位大大指點有內政部 媒體 但我該如何著手? 還有建議嗎? 拜託 拜託
~WISH~ wrote:他們依據的法律條文,...(恕刪) 前文有提到"其中有一住戶6個月因經濟問題無法繳交 第七個月房子馬上被封 並遭法拍"扣掉欠費兩個月,法律程序最多才四個月,基本上,這樣應該還沒走到條例的第22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8為什麼只有一半的所有權人就能決定要花五千萬修繕?雖說"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假設你們管委會已經於大樓規約中另行規定只要一半的人同意就可通過決議那麼這個只要一半所有權人就能通過的規約,是何時由四分之三所有權人同意了?你說總共三百二十戶,他們有一百七十戶,戶數上是高好過半多一點,但是每一戶的面積都一樣嗎?所有權比例還要看面積假設每戶大小都一樣,他們要提告交不出每坪四千元修繕費的住戶前你可以先要求他們舉證証明他們那群人每戶每坪四千元的費用都已經繳了照你說的總共要五千萬,那他們至少必須準備兩千五百萬現金在管委會的戶頭裡如果他們已經準備好這筆錢在管委會的戶頭裡,才有資格要求其他還沒繳的人交錢否則要告一起告,他們自己人沒交的也要一起告,一起被法拍啊這筆修繕費應該不是正常行情吧? 我不太相信他們真的會把這筆錢拿來這樣用應該只是湊一筆錢放管委會戶頭裡擺樣子,之後也不動工,大可就此質疑他們收錢的目的可以主張等確實簽約動工時才支付,而不是直接拒付,這樣法院比較難強制執行怕的是宜蘭地方法院內部有人跟他們同流合污,那就要打官司打到高等法院去了
shliou wrote:執行名義並不是可以很快取得。切記,收到支付命令一定要向法院聲明異議。如果可以的話,還是建議把房子賣掉。別把時間浪費在這種事情上。 其實說的也是,房子被他們買去並不是沒拿到錢,房子不是白白被人搶走不過,這種情況下假使真的被法院強制執行而法拍,假設屋款早已繳清沒有向銀行貸款這樣法拍會有底價嗎? 不會被用公告現值拍賣吧? 那要吃下的那群人不是爽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