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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自用住宅和非自用住宅的差別?

ROBERT wrote:
房屋稅有分1.自用2...(恕刪)


稅額之核算
1.應繳稅額核算公式:
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本年度應納房屋稅額
2.稅率:按下列標準計算
(1)住家用:房屋現值*1.2%
(2)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現值*2%
(3)營業用:房屋現值*3%
(4)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現值*3%*1/2
哪個學區啊


有些熱門學區

不是有房子有戶籍在這邊就可以

還要比誰比較早把戶籍設在這邊

比人家晚設戶籍的,也有可能要去念其他的學校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ROBERT wrote:
房屋稅有分

1.自用
2.營業用
3.非自用非營業

三種稅率

應該是分成
1. 住家用
2. 營業用
3. 非住非營

即使出租給別人當住家,房屋稅率跟自己住並沒差異,差別只在於必須申報租賃所得.......
ysc_kyy wrote:
沒錯,父母、岳父母都...(恕刪)



岳父母可以?
請問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是老婆,老婆沒有設籍在那邊,但我的爸爸,也就是所有權人的公公當戶長,
這樣可以當自用住宅嗎?還是一定要直系親屬?


ROBERT wrote:
哪個學區啊有些熱門學...(恕刪)


中正區的學校啦,所以要先通過優先分發至滿額學校這關,再比共同設籍時間長短....
不然就白忙一場了...
sarinachen wrote:
岳父母可以?請問如果...(恕刪)

配偶的父母應該可以,若岳父母可以而公公不可以,那豈不是有性別歧視?
只要設籍就已符合要件,跟是否當戶長並沒關係.......
在網路上找到供大家參考:


納稅義務人考慮自用住宅時,除卻學籍、選舉‧外,



純粹考慮『稅』的問題時,應分二點:



【地價稅】


一.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法條中所稱《直系親屬》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純以設籍要件來探討,一間自己設籍後,
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設籍都可讓二間房屋同時適用。

【請參照財政部74/04/09台財稅第14139號函】 另因地價稅自用稅為千分之二、一般稅為千分之十,
相差五倍,因此當無法同時適用時,當選地價高者來節地價稅。

【所得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在30萬的房貸利息可扣抵額度下,設籍問題應同時考慮此項稅目。
其實合法避稅並沒有重大道德或法律瑕疵,只是執行之前可能要考慮影響的範圍......

遷移長輩戶籍,要考慮是否會影響社會福利權益(不同縣市規定不太一樣),戶政管轄區域變更有時會造成困擾,如必須長途奔波只為了辦印鑑證明,若長輩本來有自用住宅,遷戶籍之後資格當然消失......比較麻煩的是兄第姊妹間為了搶長輩人頭擺不平......
sarinachen wrote:
中正區的學校啦,所以...(恕刪)


不知是不是國語實小?
如果是...真的不容易進去
偶已經放棄了~~~
kctitan wrote:
不知是不是國語實小?...(恕刪)


國語實小去年不是滿額學校,今年是滿額學校,
明年或許有機會不是滿額學校,先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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